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95號
2024年04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9月19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1酒后駕駛皖K3××**號小型轎車,沿S317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臨泉縣××鎮(zhèn)××路時,剮蹭到步行的馬某,事故發(fā)生后,張某1駕車離開現(xiàn)場,途中又碰撞到路邊的行道樹,后張某1下車離開。當(dāng)日,張某1被民警抓獲。經(jīng)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zé)任認定,張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案發(fā)后,張某1賠償馬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00元并征得諒解。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張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6.4mg/100ml,系醉酒駕駛。據(jù)此,建議法庭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鑒于其訴前已具結(jié)認罪認罰,且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科臣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閆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