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85號
2024年04月08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12日20時21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駕駛皖KL××**小型轎車,沿界首市光武大道自南向北行駛,行至光武大道與復興路交叉口北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87.0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個半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查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呼出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車輛信息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書、前科證明、身份證明、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人韓某的證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委托界首市司法局對被告人于某某進行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經(jīng)評估,被告人于某某具有社區(qū)矯正條件。被告人于某某于2024年4月1日預繳罰金人民幣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結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依法可對被告人于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半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園園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楊盼盼
書記員許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