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旺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47號
2024年04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7日22時18分,被告人苗某旺酒后駕駛車牌號蘇B9××**白色本田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碭山縣碭楊路16公里北800米處被碭山縣xxx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苗某旺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8.0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被告人苗某旺于2024年2月23日被傳喚至碭山縣xxx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苗某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苗某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苗某旺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苗某旺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可從輕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苗某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長穩(wěn)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