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74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盼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市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采取擰螺絲、剪電線的方式,盜竊他人電動車上的電瓶,涉案9起,盜竊財物價值共計4154元,案發(fā)后已全部退贓。具體分述如下:
1.202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鄉(xiāng)××村好又多超市門口,將被害人張某1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魯鵬電動三輪車內(nèi)的四塊天能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14元。
2.202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鎮(zhèn)××溫泉洗浴門口,將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五征牌農(nóng)用機動三輪車上的一塊駱駝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275元。
3.202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鎮(zhèn)××村××莊,將被害人邢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皖K3××**貨車上的一塊駱駝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50元。
4.2023年7、8月份的一天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大黃鎮(zhèn)朱小橋村,將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豫PM××**貨車上的兩塊駱駝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500元。
5.2023年8月9日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鎮(zhèn)××街上六子家電對面,將被害人龔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三輪電動車上的四塊超威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96元。
6.2023年8月11日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光武鎮(zhèn)古城路古城飯店西側(cè),將被害人張某2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長瑞牌三輪電動車上的五塊新諾力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690元。
7.2023年8月18日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穎南辦事處裕民大橋南頭,將被害人張某3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雅迪牌兩輪電動車上的五塊雅迪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630元。
8.2023年8月25日夜間,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路××路××,將被害人楊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愛瑪牌兩輪電動車上的四塊天能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414元。
9.2023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界首市金域長安小區(qū)商鋪門口,將被害人呂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拖拉機上的一塊駱駝牌電瓶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瓶價值人民幣385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且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情況說明、被害人張某1、李某、邢某、朱某、龔某、張某2、張某3、楊某、呂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盜竊,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在看守所羈押期限表現(xiàn)良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海鋒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牛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