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4刑初95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平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某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徐某1駕駛蘇A2××**小型轎車,沿全椒縣××鎮(zhèn)××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路××小學門口路段時,與商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商某受傷,二輪電動車損壞。后商某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對被告人徐某1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6mg/100ml。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17mg/100ml。被告人徐某1已與商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查詢證明、歸案情況說明、取保候?qū)彌Q定書、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戶籍查詢件、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單復印件、諒解書、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單,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證人商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如符合條件可適用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發(fā)后,商某報警,被告人徐某1明知其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供認犯罪事實,某某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告人徐某1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投案。被告人徐某1持有準駕車型B2駕駛證。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1預繳罰金五千五百元。
再查明:經(jīng)全椒縣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徐某1負事故同等責任,商某負同等責任。經(jīng)全椒縣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商某右下肢軟組織挫傷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1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與商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徐某1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何啟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