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222號
2024年04月07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理,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持C4D型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12月9日20時許,李某1酒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皖K9××**號轎車,行駛至阜南縣××鄉(xiāng)××路××路××東100米處,被阜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1mg/100ml,后抽取血樣,送安徽正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因本案事實被阜南縣公安局行政罰款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春燕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騰
書記員張東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