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205號
2024年04月11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4)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姜氏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陶麗、被告人王姜氏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23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王姜氏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淮北市濉溪縣先后實施盜竊3起,盜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3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姜氏溜至淮北市濉溪縣房莊××路西頭路邊大棚,將被害人葉某放在此處的17個廢棄輪胎盜走。案發(fā)后,XX機關從王姜氏處將被盜輪胎追回并發(fā)還葉某。
2.2023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姜氏溜至淮北市相山區(qū)××西側泰克輪胎修補店門口,將被害人陳某放在此處的14個廢舊輪胎盜走。案發(fā)后,XX機關從王姜氏處將輪胎追回并發(fā)還陳某。
3.2023年10月24日6時許,被告人王姜氏溜至淮北市相山區(qū)淮南汽修店門口,將被害人盧某放在此處的7個廢舊輪胎盜走。案發(fā)后,XX機關從王姜氏處將輪胎追回并發(fā)還盧某。
經淮北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輪胎共計價值人民幣690元。案發(fā)后,王姜氏對被害人葉某、陳某、盧某進行賠償,葉某、陳某、盧某對王姜氏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姜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核查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指認圖片,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現(xiàn)場指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照片,諒解書、收條,價格認定結論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到案經過,視聽資料,被害人盧某、陳某、葉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王姜氏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姜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姜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姜氏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