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1刑終59號
2024年04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審理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3)皖1181刑初38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松、檢察官助理鄭金貴出庭支持公訴,上訴人劉某及辯護人劉鋒、許俊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劉某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實際騙得被害人秦某娟2189700.42元、被害人王某龍45000元。一審審理期間劉某親屬代為償還被害人王某龍20000元并取得諒解。劉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訊問。
一審法院裁判
原判依據情況說明、控告書、借條、轉賬記錄、資金往來統計表、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收條、諒解書、劉某按揭貸款購車及還款資料、專項報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定上述事實并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經電話通知到案,視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退還被害人王某龍部分款項;其親屬代為退還王某龍部分款項,并取得王某龍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認定: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秦某娟2189700.42元,退賠被害人王某龍13000元。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劉某1提出對原判認定其詐騙王某龍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其跟秦某娟之間是借貸關系,原判認定的該部分金額不是詐騙金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其辯護人提出劉某1與秦某娟之間第一筆借款起,就持續(xù)還本付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劉某1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秦某娟在借款給劉某1時未陷入錯誤認識。劉某1向秦某娟借款的實質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而非刑事詐騙。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劉某1詐騙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1月間,上訴人劉某1在沒有正當收入并明知其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借款后承諾支付高息等為誘餌,取得被害人秦某娟(已判決)的信任。后虛構合伙開美容院及做生意需要資金等事實,采取“借新債還舊債”方式,陸續(xù)從秦某娟處借款6503434.88元,其間,劉某1歸還秦某娟本息4313734.46元。劉某1實際騙得秦某娟2189700.42元,用于提供他人賭博、償還賭債、為自己按揭購買奔馳車一輛,其余款項被其揮霍,現無力償還。
2020年9月29日,上訴人劉某1虛構其哥哥做生意,缺90000元發(fā)貨,承諾一個月左右貨款回籠還款的事實。王某龍信以為真,向劉某1尾號2837中國銀行卡轉賬40000元、50000元。后在王某龍的催要下,劉某1向王某龍還款45000元,實際騙得王某龍45000元,用于信用卡還款及個人消費等。案發(fā)后,劉某1向王某龍還款12000元。
另查明,劉某1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訊問。一審審理期間,劉某1親屬代為償還被害人王某龍20000元,取得王某龍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21年7月13日,秦某娟因涉嫌集資詐騙到天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同時報案要求查處劉某1等人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天長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14日決定對秦某娟、劉某1等人涉嫌集資詐騙案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證實劉某1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到案情況說明、前科證明,證實2021年9月15日,劉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訊問;劉某1無違法犯罪前科。
(4)控告書、借條,證實2021年6月28日秦某娟控告劉某1等人詐騙1200萬元,請求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追繳追贓;2018年6月15日,劉某1出具25萬元借條給秦某娟;2021年1月7日,劉某1出具三張共計1000萬元借條給秦某娟。
(5)秦某娟提供的銀行卡轉賬記錄,證實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秦某娟銀行賬戶多次向劉某1銀行賬戶轉賬的情況;2019年3月31日,秦某娟尾號3872農商行銀行賬戶向李某霞尾號6778農行賬戶轉賬30萬元。
(6)秦某娟自述被劉某1等人詐騙明細情況說明,證實2021年8月20日,秦某娟手寫自述材料提交給天長市公安局,寫明其被劉某1等人以詐騙、威脅等手段,自2018年至2021年詐騙錢財的經過。
(7)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證實劉某1名下暫無房產登記信息。
(8)涉賭人員信息,證實姜某分別于2014年11月4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
(9)天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關于秦某娟、劉某1、姜某資金往來情況統計表,證實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間,劉某1尾號8287銀行卡共計收到秦某娟轉賬493.2萬元;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間,劉某1尾號8287銀行卡轉賬給秦某娟共計213.8113萬元;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間,劉某1尾號1877銀行卡轉賬給姜某共計13.529916萬元;2018年6月至2020年2月間,劉某1尾號8287銀行卡支取現金共計97.06萬元。
(10)銀行交易流水,證實秦某娟與劉某1、李某霞之間銀行交易記錄,其中,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間,秦某娟尾號3872銀行卡合計向劉某1、李某霞轉賬604.2萬元。
(11)劉某1按揭貸款購車及還款資料,證實劉某1于2018年10月29日按揭貸款購買奔馳E級轎車,車牌號碼為皖M2××**,首付金額16.08萬元,貸款28萬元,約定還款賬號為劉某1尾號1877的農行卡。
(12)天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統計的劉某1尾號1877賬戶相關交易記錄,證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間,劉某1該賬戶向薛某宇、查某義、閔某等人轉賬合計25.33096萬元。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間,劉某1該賬戶購買奔馳車及償還按揭貸款合計51.379737萬元。
(13)劉某1尾號2837賬戶交易流水,證實2020年3月17日,該卡收到秦某娟轉賬25萬元,同年3月23日,該卡收到秦某娟轉賬5萬元,同年3月24日,該卡在德基廣場消費8.1805萬元。
(14)查某義支付寶交易記錄,證實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劉某1向查某義支付寶轉賬8.36萬元。
(15)刑事判決書,證實秦某娟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刑罰情況,該判決認定秦某娟實際騙得547.74萬元,上述款項,秦某娟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對外出借。
(16)秦某娟、劉某1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證實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間,秦某娟支付寶、微信轉給劉某117.143488萬元,劉某1支付寶、微信轉給秦某娟170.411396萬元。
(17)銀行交易記錄,證實劉某1尾號2837的銀行賬戶2020年9月29日收到王某龍轉賬9萬元,后通過支付寶、財付通等形式支出相關款項,其中,信用卡還款4.04506萬元。
(18)微信轉賬記錄,證實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間,劉某1向王某龍微信轉賬合計4.5萬元;2021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15日期間,劉某1向王某龍微信轉賬合計0.5萬元。
(19)收條、微信轉賬記錄、諒解書,證實2024年1月18日,劉某1親屬代為償還王某龍2萬元,取得王某龍的諒解。
2.證人證言
(1)朱某的證言:秦某娟以萬和公司經營周轉名義,從朱某處借款,秦某娟說所借款項被劉某1以哥哥做生意、替姜某還債等理由騙走,秦某娟無力還款。2021年6月份秦某娟告知其劉某1躲起來找不到人,但微信一直在用,請其出面找劉某1要錢。6月19日其通過微信聯系劉某1。其和劉某1見面后,問劉某1借秦某娟的錢用到何處,劉某1說借秦某娟的錢全部用于個人消費、賭博。她和姜某一起在銅城、金湖賭場賭輸掉了,姜某在場子上賭,她在后面頂,還有一部分錢高息借給開賭場的大老李,現在大老李也沒錢還。其又問劉某1做生意是真是假,劉某1看瞞不下去了就承認沒有做過生意。
(2)姜某的證言:其與劉某1杰016年認識。截至2020年下半年系男女朋友關系,其介紹劉某1和秦某娟認識并讓劉某1做擔保向秦某娟借款20萬元。秦某娟以為劉某1有實力,那時秦某娟不相信其,她認為其還不了錢的時候,劉某1可以替其還錢。轉給薛某宇、閔某、許代軍等人的錢都是通過劉某1在賭場上借的,那時候在賭場上劉某1經常跟著其。對劉某1以后借款行為不知情。其問過劉某1買車、買奢侈品、給其賭錢的錢款來源,劉某1說錢都是她家西城區(qū)拆遷補償款,車子是她爸爸送的。其從劉某1處用款100余萬元,用于賭博及放貸,劉某1跟其說這些錢都是家里的錢。
(3)陳某的證言:其是劉某1嫂子,對劉某1找秦某娟借錢的事不知情,劉某1只有劉某11一個哥哥,其未用過劉某1的錢。劉某1杰016年離婚后就和姜某在一起。其問劉某1向秦某娟借款用在何處,劉某1告訴其一部分錢還秦某娟利息,大部分給姜某賭輸了,還債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她自己消費了。劉某1離婚后也沒分到什么財產,沒有償還能力。
(4)劉某11的證言:其是劉某1哥哥,對劉某1找秦某娟借錢的事不知情,未用過劉某1的錢。
(5)王某雅的證言:其通過丈夫親戚認識劉某1。2020年底,秦某娟主動聯系其說聯系不上劉某1,請其幫忙找劉某1要債。秦某娟說以公司名義在社會上集資的錢,都被劉某1騙走。其通過打聽到劉某1在賭場賭錢的位置,并帶秦某娟去找劉某1商談還款。當時,其看見劉某1和姜某等人正在賭錢。在秦某娟聯系其之前,劉某1就曾和其說過,劉某1自己和別人一起開賭場,在場上放爪子。劉某1和其說她爸爸做工程,奔馳車是她爸爸給她買的。她哥哥在太原做生意,也是個老板。劉某1與姜某同居,平時也不工作,每天就是在賭場上賭錢放爪子。平時消費比較高,在姜某身上花費很大。
(6)李某霞的證言:2018年夏天通過劉某1妹妹認識劉某1。2019年3月31日,劉某1使用其銀行卡從秦某娟處收款30萬元,后全部轉入劉某1賬戶。劉某1沒有什么正當職業(yè),離過婚,后來跟姜某在一起,其聽說劉某1打牌打得比較大。
(7)江某婷的證言:其是劉某1同學。劉某1和前夫結婚后開了一個麻將館,迷上賭博,因為好賭而離婚。劉某1沒有正式工作,其沒有發(fā)現她上過班。
(8)查某義的證言:2017年左右,其在賭場賭錢時認識劉某1,當時劉某1和姜某常在賭場賭博,姜某賭,劉某1在后面押。姜某賭輸后,劉某1出面從其處借錢。劉某1在2018年6月開始找其借款。劉某1在2018年通過支付寶向其轉賬的記錄是她和姜某在賭場上賭錢找其借錢約定還的錢。
(9)閆某的證言:2016年左右,其在賭場上認識姜某,姜某在賭場上都帶著劉某1,劉某1沒有什么正當職業(yè),平時挺大方。姜某和劉某1常在賭場賭錢,有時姜某坐莊賭她就在旁邊下注。劉某1和姜某兩個人都賭錢,輸贏很大,一場下來能有幾萬輸贏。姜某也在賭場上放高利貸。劉某1曾讓其用自己的手機接劉某1姐姐男朋友電話幫忙圓謊。
(10)劉某1杰的證言:劉某1轉給其的錢是她在其車行買奔馳車的購車款,買車時劉某1跟她男朋友姜某一起來的。劉某1沒什么職業(yè),其聽說她在賭場上放錢。
(11)戴某松的證言:其是秦某娟同事。2020年春天,其看到過劉某1與姜某在賭場上賭錢。其也聽別人說過看到劉某1和姜某在賭場上賭錢。
(12)秦某廣的證言:其是秦某娟父親,聽秦某娟說她借來的錢給了姜某和劉某1,劉某1講能帶秦某娟發(fā)財,還講劉某1哥哥做生意,秦某娟就是相信劉某1的話才不斷借錢。
(13)雍某俊的證言:其是秦某娟丈夫,2021年4月,其才知道秦某娟在外借款達1000余萬元,聽秦某娟講,她被姜某、劉某1騙了,劉某1編造哥哥做生意、交保證金等理由,從秦某娟處多次借錢,實際用于賭博及個人消費等用途。其一個朋友戴某松說他前幾年在賭場上多次看到劉某1和姜某一起賭錢。
3.被害人陳述
(1)秦某娟的陳述:2018年6月的一天,其找姜某要債,姜某介紹她與劉某1相識,姜某說劉某1有實力,家里做儀表電纜生意,丈夫開家具店,劉某1也是這樣講的。劉某1稱如果其同意借款,她可以幫助姜某還錢。后劉某1以哥哥做儀表、電纜生意發(fā)貨需要資金、招標、發(fā)貨等為由,多次向其借款,自2018年6月至2020年年底其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借給劉某16303434.88元,還有現金百十萬元;劉某1通過微信、支付寶還1704113.96元。朱某找劉某1談后,其才知道所借的錢被劉某1用于賭博、放高利貸和消費。
(2)王某龍的陳述:其通過秦某娟認識劉某1。剛認識時,劉某1說自己做儀表線纜生意,哥哥在山西太原開公司。2020年9月29日,劉某1打電話說她哥做了一批電纜業(yè)務缺點錢發(fā)貨,借了其9萬元,借用一個月,貨款回籠就還,到了約定還款時,她就找出種種理由拖著不還,劉某1借其錢根本就沒有做電纜生意,她編個謊騙其錢。其報案前還了25000元,報案后還了5000元,2022年11月1日還了7000元。2020年年底,秦某娟打電話給其讓幫忙問問劉某1是否已被公安抓捕。秦某娟告知其有人用劉某1電話打給她說劉某1被公安抓獲,需要轉錢保人出來。后秦某娟又打電話給其,說劉某1哥哥也打電話給她說劉某1賭錢被抓,讓秦某娟花錢把劉某1保出來。其說這些話是劉某1等人騙她的,秦某娟不信。
4.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其經男友姜某介紹認識秦某娟。最開始姜某向秦某娟借款20萬元,其是擔保人。這20萬姜某沒有錢還,都是其用借秦某娟的錢歸還的。后其并以開美容店、本人使用和做儀表電纜生意等向秦某娟借款,借款月息3分、5分不等,借款實際被其用于個人消費(購買車、手表)、還債(還信用卡)和提供給姜某賭博,幫助姜某歸還賭債。其累計從秦某娟處借得6503434.88元,用于返還秦某娟本息、替姜某還賭債及個人消費,現無力償還。其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共計償還秦某娟4213733.96元,其還借了秦某娟現金20萬元,還了10萬元。閔某、薛某宇、許代軍等人都是姜某在賭場上認識的,通過其支付寶轉賬還姜某欠他們的賭債。其想過還秦某娟錢,最后沒錢了也是分期還的,其指望姜某還其錢。其還以做生意為由,從王某龍?zhí)幗杩?萬元,用于個人消費及償還債務,其會分期還王某龍的錢。
5.安徽某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對“秦某娟集資詐騙”案件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專項報告,證實公安機關聘請“安徽某某會計師事務所”對秦某娟涉嫌集資詐騙所用的銀行賬戶涉案資金進行了審核統計,秦某娟所借款項其中轉給劉某1共計6132000元。劉某1收到款項后主要用于轉給他人、個人消費和提現等,其中轉給秦某娟2509620.5元。
6.檢查筆錄,證實2021年10月12日,天長市公安局民警對劉某1、秦某娟持有的手機中支付寶、微信在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期間,劉某1與秦某娟之間的轉賬記錄進行檢查統計。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劉某1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意見,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上訴人劉某1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經查,在案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證實劉某1名下無任何房產;證人陳某證言證實2016年劉某1離婚時未分到什么財產;王某雅、李某霞、江某婷證言證實劉某1并無正當職業(yè),證人陳某、王某雅、李某霞、江某婷均系劉某1親友,所做的證言更客觀、真實,證明力更強;劉某1雖辯稱離婚后與前夫合作建材生意、與哥嫂做電纜銷售業(yè)務、并做微商,有穩(wěn)定收入來源。但相關辯解并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與在卷其他證據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劉某1在此情況下,于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間承諾給予高息,采取“借新債還舊債”方式陸續(xù)從被害人秦某娟處借款上百萬元,所借款項用于提供他人賭博、償還賭債、自己揮霍。其借款的資金使用成本過高,所借款項也未用于生產經營,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可能性。綜上,能夠認定劉某1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上訴人劉某1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經查,在卷被害人秦某娟陳述、證人朱某、陳某證言、被告人劉某1供述等證據證實劉某1虛構開美容院、做生意需要資金等事實,以支付高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秦某娟的信任,多次向秦某娟借款。所借資金并未用于借款用途,主要用于還債、賭博、個人消費、揮霍等方面,導致無法歸還借款。二審開庭時劉某1雖否認借款時虛構借款用途,但無合理解釋,亦不符合常理。如果秦某娟借款時知曉劉某1真實收入情況及借款真實用途,不會向劉某1出借款項。且被害人王某龍陳述、證人王某雅證言證實剛認識劉某1時她即虛構自己做儀表電纜生意、哥哥開公司、爸爸做工程等事實。
3.被害人秦某娟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經查,被害人秦某娟陳述“2018年6月的一天,姜某介紹其與劉某1相識,姜某說劉某1有實力,家里做儀表電纜生意,丈夫開家具店。劉某1也是這樣講的?!弊C人姜某證言“其介紹劉某1和秦某娟認識并讓劉某1做擔保向秦某娟借款20萬元。此時秦某娟以為劉某1有實力,認為其還不了錢時劉某1可以替其還錢?!彪m劉某1和姜某均否認和秦某娟說過劉某1家有實力,但誠如姜某所言,秦某娟對初次結識的劉某1,如何得知其有實力、具備還款能力?相關辯解顯然與常理不符。在案證據能夠證實秦某娟產生認為劉某1具有還款實力的錯誤認識后,劉某1虛構開美容店、做儀表電纜生意需要資金等事實,并以借款給予高息作誘餌,讓秦某娟誤認為劉某1有可靠的經營項目、正當的投資途徑,能夠獲利并能及時收回借款,強化了秦某娟已有的錯誤認識。因此秦某娟借款給劉某1是基于劉某1等人虛構的事實,對客觀情況產生錯誤判斷后而處分財物。
綜上,劉某1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檢察機關相關意見予以采納,對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劉某1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文業(yè)
審判員陳麗
審判員陳曉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杰
書記員程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