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某、鄭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113號
2024年04月16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福如、肖兵兵、周靜、歐陽劍、謝某某、張源楓、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刑锛意謪^(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璨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福如及其辯護人程勛鵬,被告人肖兵兵及其辯護人楊端標,被告人周靜及其辯護人李良軍,被告人歐陽劍及其辯護人胡繼濤,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邵斌,被告人張源楓及其辯護人李宗琦、董笑然,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許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周某3、肖某2、謝某5、張某6、鄭某7幾人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上線(具體身份不詳)的安排前往淮南市同被告人張某1匯合,并聽從張某1安排,從事幫助上線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活動。
2023年11月9日,根據(jù)上線安排,張某1、肖某2、周某3、謝某5、張某6、鄭某7與被告人歐某4匯合。歐某4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三張銀行卡(分別為卡號為6217********的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2********的交通銀行卡),在張某1安排下前往中國建設銀行淮南職大支行取現(xiàn)17.7萬元、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淮南洞山支行取現(xiàn)25萬元、交通銀行淮南泉山支行取現(xiàn)15萬元,共計取現(xiàn)57.7萬元,全數(shù)交給張某1,后由周某3開車帶張某1將所取錢款交給上線另外安排的人員(基本情況不詳)。期間,按照張某1的安排,周某3負責租車、開車并同銀行預約取現(xiàn)事宜,肖某2負責對歐某4提供的銀行卡進行測卡并下車監(jiān)督取現(xiàn)及望風,謝某5負責陪同歐某4進銀行取現(xiàn),張某6及鄭某7負責在銀行外望風。經(jīng)核實,被害人孫某被詐騙資金中25萬元經(jīng)山西銀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流入歐某4尾號3776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取現(xiàn);被害人楊某被詐騙資金中15萬元經(jīng)宿州市埇橋區(qū)海濤發(fā)藝銀行賬戶流入歐某4尾號1867交通銀行卡后被取現(xiàn)。
2023年11月15日,根據(jù)上線安排,張某1、周某3、肖某2等人與盧某(另案處理)匯合。盧某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三張銀行卡(分別為卡號為6217********的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2********的交通銀行卡),在張某1安排下前往中國建設銀行淮南龍湖支行取現(xiàn)30萬元、農(nóng)業(yè)銀行取現(xiàn)20萬元、交通銀行取現(xiàn)25萬元,共計取現(xiàn)75萬元,全數(shù)交給張某1,后由周某3開車帶張某1將所取錢款交給上線另外安排的人員。期間,按照張某1的安排,周某3負責租車、開車,肖某2負責對盧某提供的銀行卡進行測卡并陪同盧某進銀行取現(xiàn)。經(jīng)核實,被害人熊某被詐騙資金30萬元流入盧某尾號2987的建設銀行卡后被取現(xiàn)。
經(jīng)幾人供述,張某1非法獲利1600元、肖某2未獲利、周某3非法獲利4000元、謝某5非法獲利4000元、張某6非法獲利5600元、鄭某7非法獲利5400元、歐某4非法獲利15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告人張某1、肖某2、周某3、歐某4、謝某5、張某6、鄭某7的供述,被害人楊某、孫某、熊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盧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銀行監(jiān)控調(diào)證,銀行流水,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材料。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肖某2、周某3、歐某4、謝某5、張某6、鄭某7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中張某1、肖某2、周某3轉(zhuǎn)移金額70萬元,謝某5、張某6、鄭某7、歐某4轉(zhuǎn)移金額40萬元,幾人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七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周某3、歐某4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肖某2、謝某5、張某6、鄭某7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肖某2、周某3、歐某4、謝某5、張某6、鄭某7均能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肖某2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周某3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歐某4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謝某5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6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鄭某7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1是從犯;無犯罪記錄,是初犯;已經(jīng)全部退繳非法獲利;自愿認罪認罰;家庭困難.綜上建議對張某1從寬處罰,就低判處罰金數(shù)額。
被告人肖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肖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初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均較好。綜上,建議對肖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3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3的定性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周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為從犯;周某3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問話時就表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主動退贓4000元。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周某3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歐某4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辯護人對歐某4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歐某4應認定為從犯,主觀惡性較小;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后主動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等待辦案人員,到案后主動說明犯罪過程,是自首;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綜上,辯護人建議綜合考量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后對歐某4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謝某5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謝某5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庭前已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初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減輕、從寬處罰。
被告人張某6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為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具有明顯的悔罪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其寬大處理。
被告人鄭某7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鄭某7在偵查階段第一次被訊問時就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構成坦白;初犯、偶犯;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犯罪過程中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應當被認定為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大;家庭經(jīng)濟困難。綜上,辯護人建議適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并少判處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2023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周某3、被告人肖某2、謝某5、張某6、鄭某7幾人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上線(具體身份不詳)的安排前往淮南市同被告人張某1匯合,并聽從張某1安排,從事幫助上線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活動。
2023年11月9日,根據(jù)上線安排,張某1、肖某2、周某3、謝某5、張某6、鄭某7與被告人歐某4匯合。歐某4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三張銀行卡(分別為卡號為6217********的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2********的交通銀行卡),在張某1安排下前往中國建設銀行淮南職大支行取現(xiàn)17.7萬元、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淮南洞山支行取現(xiàn)25萬元、交通銀行淮南泉山支行取現(xiàn)15萬元,共計取現(xiàn)57.7萬元,全數(shù)交給張某1,后由周某3開車帶張某1將所取錢款交給上線另外安排的人員(基本情況不詳)。期間,按照張某1的安排,周某3負責租車、開車并同銀行預約取現(xiàn)事宜,肖某2負責對歐某4提供的銀行卡進行測卡并下車監(jiān)督取現(xiàn)及望風,謝某5負責陪同歐某4進銀行取現(xiàn),張某6及鄭某7負責在銀行外望風。經(jīng)核實,被害人孫某被詐騙資金中25萬元經(jīng)山西銀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流入歐某4尾號3776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取現(xiàn);被害人楊某被詐騙資金中15萬元經(jīng)宿州市埇橋區(qū)海濤發(fā)藝銀行賬戶流入歐某4尾號1867交通銀行卡后被取現(xiàn)。
2023年11月15日,根據(jù)上線安排,張某1、周某3、肖某2等人與盧某(另案處理)匯合。盧某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三張銀行卡(分別為卡號為6217********的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22********的交通銀行卡),在張某1安排下前往中國建設銀行淮南龍湖支行取現(xiàn)30萬元、農(nóng)業(yè)銀行取現(xiàn)20萬元、交通銀行取現(xiàn)25萬元,共計取現(xiàn)75萬元,全數(shù)交給張某1,后由周某3開車帶張某1將所取錢款交給上線另外安排的人員。期間,按照張某1的安排,周某3負責租車、開車,肖某2負責對盧某提供的銀行卡進行測卡并陪同盧某進銀行取現(xiàn)。經(jīng)核實,被害人熊某被詐騙資金30萬元流入盧某尾號2987的建設銀行卡后被取現(xiàn)。
經(jīng)幾人供述,張某1非法獲利1600元、肖某2未獲利、周某3非法獲利4000元、謝某5非法獲利4000元、張某6非法獲利5600元、鄭某7非法獲利5400元、歐某4非法獲利15000元。
另經(jīng)查實,在案件審理期間,張某1的違法所得1600元、周某3的違法所得4000元、謝某5的違法所得4000元、鄭某7的違法所得5400元、歐某4的違法所得15000元均已退繳至本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肖某2、周某3、歐某4、謝某5、張某6、鄭某7在法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1、肖某2、周某3、歐某4、謝某5、張某6、鄭某7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楊某、孫某、熊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盧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銀行監(jiān)控調(diào)證,銀行流水,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材料。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肖某2、周某3、歐某4、謝某5、張某6、鄭某7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其中張某1、肖某2、周某3轉(zhuǎn)移金額70萬元,謝某5、張某6、鄭某7、歐某4轉(zhuǎn)移金額40萬元,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確認。七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對各辯護人、公訴機關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3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被告人歐某4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兩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肖某2、謝某5、張某6、鄭某7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七被告人均能夠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周某3的辯護人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肖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周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歐某4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謝某5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6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鄭某7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八、對被告人張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六百元、周某3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謝某5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鄭某7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四百元、歐某4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均已退繳至本院),被告人張某6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軒毅
人民陪審員朱陶清
人民陪審員董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