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玉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224號
2024年04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3年9月15日00時許,被告人邱某玉持B2D駕駛證酒后駕駛皖S7××**號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自北向南行駛至青町鎮(zhèn)東環(huán)路南路段處時,因操作不當(dāng),與路邊電線桿相撞,后車輛發(fā)生旋轉(zhuǎn),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邱某玉承擔(dān)本次事故全部責(zé)任,后經(jīng)鑒定,邱某玉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7.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邱某玉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邱某玉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鑒于邱某玉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邱某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及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