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陳某等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145號
2024年04月15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陳某、羅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應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陳某、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2月開始,被告人林某1、陳某2在蝙蝠結識上線“喜鵲”(基本信息不祥),“喜鵲”教授二人為境外詐騙團伙撥打詐騙電話搭建voip設備。隨后林某1喊羅某3加入,羅某3工作一段時間后,邀集王歡(相對不起訴)、王魏(相對不起訴)加入。五個人組成犯罪團伙,流竄于無錫市、蚌埠市、淮南市等地市在酒店內(nèi)利用房間固定電話為境外詐騙分子搭建voip設備,幫助詐騙分子實施詐騙。上線使用USDT為幾人結算好處費,林某1、陳某2等人接收USDT后再行分配。
2023年3月16日五人來到淮南市田家庵區(qū),按照上線要求登記入住淮南市田家庵區(qū)格林東方酒店廣場路店,次日五人在房間內(nèi)搭建VOIP設備,其中使用5315房間固定電話號碼0554641****搭建的VOIP設備,境外詐騙團伙通過使用該號碼對湖北省孝感市被害人明某實施詐騙,造成明某直接損失52769元,隨后房間內(nèi)voip被封停。
經(jīng)查上線轉給林某1錢款共計74804.9元(其實際違法所得4萬余元,其余為代收);上線轉給陳某2錢款共計86131.75元(其實際違法所得4萬余元,其余為代收);羅某3違法所得30520.95元;王歡違法所得19630.3元;王魏違法所得21528元。(林某1退交10000元、陳某2退交25000元、羅某3退交30520.95元、王歡退交19630.3元、王魏退交21528元至本院賬戶)。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說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等書證;2、同案犯王歡、王魏的證言;3、被害人明某的陳述;4、被告人林某1、陳某2、羅某3的供述和辯解;
5、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林某1等人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上線提供通訊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1、陳某2、羅某3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1、陳某2、羅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林某1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陳某2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羅某3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被告人林某1、陳某2、羅某3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1、陳某2、羅某3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上線提供通訊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林某1、陳某2、羅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林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五千元,剩余五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羅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四、對被告人林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追繳(已退繳在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剩余三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對被告人陳某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追繳(已退繳在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剩余一萬五千元繼續(xù)予以追繳),對被告人羅某3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零五百二十元九角五分依法予以追繳(已退繳在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五臺voip設備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軒毅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