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63號
2024年04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21日19時許,被告人黃某1駕駛皖B×××**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P××**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S×××線由西向東行駛,途經(jīng)S×××線104KM+100M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2、劉某1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劉某2死亡、劉某1輕傷一級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黃某1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黃某1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已對被害人劉某2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的辯解意見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已簽字具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黃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賀雁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娟
書記員唐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