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76號
2024年04月22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12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皖K1××**小型汽車行駛至阜陽市潁州區(qū)X049縣道××公里處時,遇到交警查酒駕,劉某1闖卡后駛離,被后方交警駕車追上。后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8mg/100ml。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查詢證明等書證、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劉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劉某1實施了闖卡逃避公安機關(guān)檢查的行為,從重處罰。劉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