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138號
2024年04月22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樂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3月25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蔡某1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天長市X074線由南向北行駛,途經(jīng)OKM+20M路段處時與毛某駕駛的蘇NE××**(蘇N××**)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蔡某1受傷的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經(jīng)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蔡某1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4.9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經(jīng)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蔡某1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zé)任;2024年1月8日,被告人蔡某1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蔡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蔡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1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蔡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毛某的證言,機動車登記查詢情況說明、駕駛證綜合查詢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蔡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蔡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家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