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71號
2024年05月2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5日15時許,被告人高某1酒后(無證)駕駛“五征”牌三輪汽車,沿道路行駛至太和縣趙廟鎮(zhèn)段莊村路段處,與劉亞迪駕駛的皖K9××**“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責任認定,高某1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現雙方已和解。經鑒定,高某1血液乙醇含量為192.6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高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高某1本次酒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另高某1因本次酒駕被處以行政罰款一千九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依法應從重處罰;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高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折抵行政罰款一千九百元,余款二千一百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賀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杜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