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黟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20號
2024年05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黟縣人民檢察院以黟檢刑訴〔2024〕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XX及其指定辯護人干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董XX找到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某1,雙方約定董XX向該公司供貨的同時向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7年10月,被告人董XX以王XX名義在黟縣碧陽鎮(zhèn)深沖村設立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生產棉簽棉球,董XX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董XX利用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貨物多開發(fā)票的方式,累計向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1980余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80余萬元,進項稅額均被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違法抵扣。期間,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向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轉賬的貨款,通過董XX個人銀行賬戶回流1387萬余元至于某1個人銀行賬戶。同時,被告人董XX按照開票金額的3%左右比例收取了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的“開票費用”20萬元。為抵消虛開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產生的銷項稅,在此期間,被告人董XX以自己和朋友徐XX名義,虛構棉花采購業(yè)務,向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fā)票2300余萬元,抵扣了進項稅款280余萬元。此外,被告人董XX在沒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還到蒙城縣金色家園秀英紡織品經營部、黃山市榮興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分別開具了加工費、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1萬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董XX接到XX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退出了違法所得20萬元,造成的稅款損失已全部挽回。
為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XX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庭考慮被告人董XX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挽回全部稅款損失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董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董XX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董XX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被告人董XX犯罪的事實、定性不持異議;二、被告人董XX具有如下從輕、減輕、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1、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減輕處罰;2、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3、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4、本案造成的稅收損失已全部挽回,可從寬處理;5、被告人董XX系初犯,愿主動繳納罰金且擔任其他企業(yè)負責人,請法庭考慮其具有的相關量刑情節(jié)對其從輕、減輕、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董XX找到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某1,雙方約定董XX向該公司供貨,同時向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7年10月,被告人董XX以王XX名義在黟縣碧陽鎮(zhèn)深沖村設立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棉簽棉球,董XX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董XX利用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貨物多開發(fā)票的方式,累計向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1980余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80余萬元,進項稅額均被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違法抵扣。期間,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向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轉賬的貨款,通過董XX個人銀行賬戶回流1387萬余元至于某1個人銀行賬戶。同時,被告人董XX按照開票金額的3%左右比例收取了安徽XXX醫(yī)藥有限公司的“開票費用”20萬元。為抵消虛開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產生的銷項稅,在此期間,被告人董XX以自己和朋友徐XX名義,虛構棉花采購業(yè)務,向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fā)票2300余萬元,抵扣了進項稅款280余萬元。此外,被告人董XX在沒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還到蒙城縣XX紡織品經營部、黃山市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分別開具了加工費、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1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XX接到XX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退出了違法所得20萬元,造成的稅款損失已全部挽回。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董XX預繳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受理案件登記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查詢記錄、到案經過、資金流轉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登記注冊資料、微信轉賬記錄、電費繳納明細表、黟縣XXX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清單、發(fā)票復印件、會計憑證、納稅申報及稅款交納材料、貨物購銷合同、資金支付明細賬、現金存款明細賬、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貨物入庫單據、庫存商品明細賬、稅款轉出請款說明、違法記錄查詢、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于某2、于某1、陳某、許某、吳某、汪某、李某證言;黃山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董XX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XX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董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董XX系初犯,到案后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相關稅款損失已全部挽回,被告人董XX主動預繳罰金,悔罪態(tài)度好,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或酌情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董XX具有相關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意見,可予采納。據此,根據本案被告人董X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董XX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十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征軍
審判員許露陽
人民陪審員胡秀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婷婷
書記員吳開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