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106號
2024年05月22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吳先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30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某某1醉酒后駕駛皖H3××**號小型轎車沿懷寧縣安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超市門前路段處,與前方行人潘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受傷、車輛受損。經(jīng)鑒定,某某1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214.6mg/100ml。經(jīng)認定,某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后,某某1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案發(fā)后,某某1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某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對以上指控的事實提供了被告人某某1的供述,被害人潘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查某、呂某的證言,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飲酒后駕駛前科查詢記錄,查獲經(jīng)過,診斷證明書,放棄傷情鑒定說明,某某1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酒精含量)意見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司法鑒定(碰撞痕跡)意見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某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某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某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某某1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八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所處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綱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