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73號
2024年06月03日
案件概述
泗縣某院以泗檢刑訴〔2024〕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泗縣某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泗縣某院指控:2023年12月25日20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泗縣大莊鎮(zhèn)大莊村鄉(xiāng)村路府南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青年街路口右轉彎時,刮撞到沿青年街由南向北行駛由周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造成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王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1.87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賠償周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事故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繳納罰款1000元折抵罰金,其余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姬茂義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顏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