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67號
2024年06月14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3]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慧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被告人張某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為上游犯罪份子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并代為取現(xiàn)。經(jīng)查證,張某1名下尾號3128中國銀行卡涉案期間單向進賬電信詐騙資金共計576210元,張某1按照他人的指示將其中166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取出,后張某1獲利10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對被告人張某1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張某1于2024年3月4日被偵查機關抓獲,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7日被臨時羈押于涼州區(qū)看守所。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張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如國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曹青青
書記員鄭雨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