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任某強奸、猥褻兒童案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jié),并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基本案情】
任某自2021年左右起與王小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親王某同居生活。2024年5月,王小某向其舅母講述其被任某猥褻、強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報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某先后兩次接受偵查機關詢問,陳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體過程及細節(jié)。2024年7月2日,王小某的母親王某與王小某談話后,王小某接受偵查機關第三次詢問,否認被任某性侵害,稱自己之前在撒謊,原因是想讓任某和其母分開。任某始終否認猥褻及強奸王小某。王小某舅舅、舅母、姥姥等證人證言證明,王小某曾講述其被任某猥褻與強奸;任某與王小某手機及雙方聊天記錄有明顯不正常的內容及隱私照片。
經(jīng)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兩次陳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繼續(xù)維系重組家庭的目的,對王小某進行不當干預所致。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小某第一次、第二次陳述中關于任某對其強奸、猥褻行為的描述內容與其年齡、智力情況相符,且詳細描述了案發(fā)過程和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jié),能夠排除指證、誘證可能。經(jīng)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兩次陳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維系重組家庭的目的,對王小某進行不當干預所致,故對王小某前兩次陳述予以采信,對第三次陳述不予采信。任某明知王小某為未滿十四周歲幼女,多次對其實施奸淫與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任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任某與王小某及其母親共同生活多年,與王小某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且事實上負有照護職責,應認定為負有特殊職責人員,其對王小某多次強奸,屬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應依法加重處罰;多次猥褻王小某,應依法加重處罰。綜上,任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二審法院向被害人監(jiān)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防止監(jiān)護失職再次發(fā)生。
【典型意義】
1.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jié),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首先,應優(yōu)先審查被害人陳述是否在不受干擾狀態(tài)下作出。本案中,王小某前兩次陳述對案發(fā)時間、地點、過程及細節(jié)的描述清晰、穩(wěn)定,并使用了諸多符合其年齡認知特征的獨特語言,內容具有“非親歷不可知”的特征,能夠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證明力較強。其次,當被害人陳述出現(xiàn)反復時,需要著重對陳述變化原因進行審查。本案中,經(jīng)查,王小某推翻陳述系因其母王某出于維系與任某關系等個人原因進行干預,并查實任某、王某與被害人舅舅一家均無矛盾,能夠排除王小某舅舅、舅母誘導王小某誣告陷害的可能。
2.應注意審查被害人陳述與在案其他證據(jù)能否相互印證。任某與王小某的聊天記錄中存在明顯超越正常父女關系的內容及隱私照片,以及王小某舅舅、舅母的證言,均能夠與王小某陳述的強奸、猥褻情節(jié)相互印證。本案雖以被害人陳述為中心認定事實,但并非孤證定案,而是以被害人陳述這一核心證據(jù)為脈絡,系統(tǒng)審查在案證據(jù)。
3.從國際標準看,本案裁判符合聯(lián)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3號等一般性建議,在案件的證據(jù)收集過程中,充分考慮性別因素并以受害人為中心。因家庭成員間性暴力具有私密性與隱蔽性,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以未成年被害人陳述為中心,綜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點及在案其他證據(jù),判斷陳述是否客觀、真實,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