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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7民終233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4   閱讀:

審理法院: 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粵17民終233號

審理經過

上訴人薛才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因與原審被告蘇錦標、黃小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陽西縣人民法院(2015)陽西法民初字第9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5年6月9日,薛才治向原審法院提起訟,請求法院判令:1、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26727.54元給薛才治,蘇錦標、黃小玲對其中的39040.47元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太平洋保險公司、蘇錦標、黃小玲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是:2015年2月26日22時許,薛才治駕駛兩輪機動車沿278線從陽西縣往塘口鎮(zhèn)方向行駛至塘口加油站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蘇錦標駕駛粵Q×××××號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黃小玲)發(fā)生碰撞,造成薛才治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陽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薛才治、蘇錦標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薛才治受傷后被送往陽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因傷情嚴重轉至陽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2天,共用去醫(yī)療費72780.93元?;洠选痢痢痢痢撂栃∞I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26727.54元給薛才治,蘇錦標、黃小玲對其中的39040.47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被告辯稱

太平洋保險公司答辯稱:(一)本案事故車輛粵Q×××××號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薛才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蘇錦標的駕駛資格以及車輛的年檢情況,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二)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不合理,應重新進行鑒定。首先,薛才治年齡已達79歲,在考慮右肩關節(jié)活動受限時,不應直接參照正常值,并應當與左肩關節(jié)比較。其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及廣東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粵鑒協(xié)[2014]12號等規(guī)定,長骨骨折內固定術后,應評定為十級,右肩關節(jié)評定為九級傷殘,明顯不合理。再次,鑒定人未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guī)定進行右上肢喪失功能的計算方式進行評定,右橈骨遠端骨折,沒有測量腕關節(jié)活動度,鑒定方法存在明顯錯誤。因此,對薛才治的傷殘等級應進行重新鑒定。(三)薛才治的各項損失應當按照《廣東省201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薛才治系農業(yè)戶口,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標準計算。薛才治不可能與其他兒子薛子浪、薛子紅、薛子映在深圳居住,其三個兒子均予辦理深圳市居住證,而薛才治并沒有辦理,不合乎常理,并且薛才治在深圳市也沒有社保購買記錄及任何消費記錄,其三個兒子在深圳居住,并不能證明薛才治也在深圳居住。至于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理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不能證明薛才治居住情況,該份證明沒有出具人的簽章,來源不真實應不予認可,戶籍信息應當由公安機關戶籍部門予以登記確認。薛才治的醫(yī)療費用支出應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并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用藥清單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核定賠償數額,并且應扣減薛才治治療自身疾病需要及非因交通事故原因導致醫(yī)療費支出,不合理用藥的費用應由薛才治自行承擔。薛才治提供的人血白蛋白收款收據三張共3180元及護理墊、成人尿褲收款收據共68元,未能證明系薛才治使用,而且也沒有具體的銷售商家。雖然生活用品好年紙尿褲發(fā)票42.80元和防褥瘡氣床墊298元購買者顯示為薛才治,但購買時間為薛才治住院期間,不可能由薛才治購買,并且診療經過及醫(yī)囑均沒認為上述這些物品使用屬于治療必需,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不應對上述費用合計3580.80元承擔賠償責任。薛才治沒有提供護理發(fā)票,護理人員的身份及收入情況,護理費應按照60元/天計算。薛才治住院期間醫(yī)院已根據其的營養(yǎng)費實際情況進行營養(yǎng)藥物治療,營養(yǎng)已得到一定的補給,并且薛才治也無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出院后有加強營養(yǎng)的費用支出,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進行賠償。薛才治已在起訴中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系重復請求,應不予支持。薛才治提供的車票乘車時間發(fā)生在其住院期間,不可能產生交通費用,僅憑車票不能證明該項費用系薛才治的損失,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應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

蘇錦標、黃小玲均沒有提出訴訟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22時19分,薛才治駕駛無號牌兩輪機動車沿278線從陽西縣城往塘口鎮(zhèn)方向行駛至S278線塘口加油站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對向蘇錦標駕駛的粵Q×××××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和薛才治受傷的交通事故,陽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勘查現場和調查取證后對該事故作出認定2015年4月9日,認定薛才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一方面過錯;蘇錦標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另一方面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蘇錦標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薛才治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薛才治被送往陽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5年3月9日出院,住院12天,用去醫(yī)療費29394.25元。薛才治經診斷為:1、右額葉腦挫裂傷;2、左枕骨骨折;3、右額部頭皮血腫;4、左側第四肋骨骨折;5、右側肱骨粉碎性骨折;6、右側脛骨平臺骨折;7、左尺橈骨骨折;8、腹脹查因:腸梗阻?腸挫傷?腸麻痹?9、左小腿皮膚挫擦傷;10、全身多處皮膚挫擦傷。出院時,陽西縣人民醫(yī)院醫(yī)囑為:患者腦水腫,低蛋白血癥,需靜脈滴注射人血白蛋白治療;住院期間留陪護人員兩名;因患者病情危重,建議上級醫(yī)院繼續(xù)治療,薛才治因病情需要轉至陽江市人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2015年3月9日于2015年4月20日出院,住院42天,用去醫(yī)療費共39805.88元。薛才治經診斷為:一、全身多發(fā)傷:1、右額葉挫裂傷;2、左枕骨骨折;3、右側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4、右脛骨平臺骨折;5、左橈骨遠端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左側豌豆骨骨折;6、右股骨遠端內髁骨折;7、右側第三、四肋骨骨折;二、麻痹性腸梗阻;三、右肺挫傷性感染;四、左小腿皮膚挫擦裂傷;五、中度貧血;六、隱性梅毒;七、泄尿系感染。出院時,陽江市人民醫(yī)院醫(yī)囑為:1、于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4月20日在我院住院治療;2、住院期間留陪人貳名;3、繼續(xù)門診康復治療,患肢功能鍛煉;4、注意加強營養(yǎng)及休息。

2015年7月27日,原審法院根據薛才治的申請依法委托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及后續(xù)治療費進行評定,2015年7月29日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粵漠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3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薛才治的損傷是鈍性暴力作用所致。2、右肩關節(jié)畸形、活動受限,致右上肢喪失功能32.5%,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3、顱腦損傷,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4、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5、右脛骨平臺骨折,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6、無必然發(fā)生的治療項目和措施,不存在后續(xù)治療費。薛才治因評殘支出了鑒定費2500元。薛才治因交通事故受傷致一個九級和三個十級傷殘,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附錄B: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其傷殘賠償指數應確定為23%。訴訟中,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向原審法院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原審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員出庭,并組織雙方進行質詢。

另查明:薛才治是農村居民。訴訟中,薛才治提供了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事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陽西縣塘口鎮(zhèn)高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其三個兒子的《深圳市居住證》等,擬證明其在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在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桑達南區(qū)105棟305房居住、生活;提供了三張購買人血白蛋白收款收據共3180元、一張護理墊及成人尿褲收款收據共68元、一張生活用品好年紙尿褲發(fā)票34.80元及一張防辱瘡氣床墊發(fā)票298元,擬證實該費用為治療傷情所支出的費用;提供了六張車票,擬證實其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費206元。黃小玲系粵Q×××××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2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1日二十四時止,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9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8日二十四時止,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0元,投保有不計免賠險。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蘇錦標駕駛粵Q×××××號小型轎車與薛才治駕駛兩輪機動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陽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蘇錦標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薛才治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認定符合客觀事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薛才治的戶籍屬農村居民,雖然其訴訟中提供了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事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陽西縣塘口鎮(zhèn)高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其三個兒子的《深圳市居住證》等證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其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已連續(xù)一年以上在深圳居住、生活,故其請求按深圳居民標準計算相關的損失,不予支持。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粵漠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36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根據薛才治受到的損傷,結合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資料,經過綜合分析后所作出的,且太平洋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故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理據不足,不予準許。

本案一審辯論終結時間為2015年11月6日,故薛才治請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蘇錦標、黃小玲賠償的經濟損失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并參照《廣東省201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原審法院確認薛才治的各項損失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薛才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共支出了醫(yī)療費29394.25元+39805.88元=69200.13元,有診斷證明、病人費用明細、醫(yī)療發(fā)票等證實,應予認定。薛才治提供三張購買人血白蛋白收款收據共3180元、一張護理墊及成人尿褲收款收據共68元、一張生活用品好年紙尿褲發(fā)票34.80元及防辱瘡氣床墊發(fā)票298元,擬證實該部分費用為合理支出費用。對人血白蛋白費用,雖然有醫(yī)囑證實為治療傷情必須藥品,但薛才治未能提供正式的發(fā)票證實該藥品為其所購買并實際使用,故對人血白蛋白費用不予支持。對護理墊及成人尿褲、生活用品好年紙尿褲及防辱瘡氣床墊費用,因無醫(yī)囑證實該物品為治療傷情必須藥品,故對該部分費用亦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薛才治因傷治療共住院54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100元/天住院54天計算為100元/天×54天=5400元。現薛才治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此系其自行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3、營養(yǎng)費,應根據薛才治傷情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現薛才治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蘇錦標、黃小玲賠償營養(yǎng)費10000元,顯屬過高,酌定支持3000元;4、護理費,薛才治住院期間護理人數應根據醫(yī)囑確定為2人,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100元/天計算。故護理費計算為100元/天×54天×2=10800元?,F薛才治請求護理費11300元,對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交通費,薛才治因傷到醫(yī)院進行治療及進行評定傷殘,薛才治及其陪護人員客觀上存在因就醫(yī)和評定傷殘而支出相應的交通費,參照本地區(qū)交通費支付標準,酌定支持交通費100元?,F薛才治請求交通費206元,對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殘疾賠償金,應根據薛才治的傷殘等級按照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2245.60元/年自定殘之日起計算5年為12245.60元/年×5年×23%=14082.44元;7、鑒定費,該項損失是薛才治受傷后因評殘需要所產生的實際費用,應屬賠償范圍,現薛才治主張?zhí)窖蟊kU公司、蘇錦標、黃小玲賠償鑒定費2500元,并提供相關的發(fā)票予以證實,應予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薛才治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一個九級傷殘及三個十級傷殘確實會對其身體和心理帶來一定的傷害,也會給其今后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困難,故薛才治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蘇錦標、黃小玲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應予支持,但應根據侵權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慮?,F薛才治請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蘇錦標、黃小玲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500元,顯屬過高,酌定支持5750元。以上1至8項賠償款合計為110732.57元。因粵Q×××××號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的規(guī)定,故作為承保方的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受害人的各項損失先予賠償。其中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列入醫(yī)療費用賠償項目為醫(yī)療費69200.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77500.13元,已超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33232.44元(列入死亡傷殘賠償項目為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100元+殘疾賠償金14082.44元+鑒定費2500+精神損害撫慰金5750元=33232.44元)給薛才治,兩項合計共款43232.44元。余下的賠償款110732.57元-10000元-33232.44元=67500.13元,由蘇錦標按事故的同等責任以50%的比例承擔的賠償份額為67500.13元×50%=33750.67元。因粵Q×××××號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處同時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直接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蘇錦標所承擔的賠償款33750.67元負賠償責任。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黃小玲作為粵Q×××××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薛才治請求黃小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蘇錦標、黃小玲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不作任何答辯,應視為放棄相應的抗辯、質證等訴訟權利,依法缺席判決。

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陽西法民初字第982號民事判決:(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款43232.44元給薛才治,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款33750.67元給薛才治,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薛才治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835元,由薛才治負擔1113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負擔1722元。

上訴人訴稱

薛才治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24628.98元。2、本案訴訟費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是:(一)原審判決認定薛才治的傷殘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錯誤。首先,薛才治在一審期間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從2012年9月份開始跟隨兒子在深圳市居住、生活,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事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和陽西縣塘口鎮(zhèn)高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是相互吻合,足以證明薛才治的居住情況。其次,薛才治已經是82歲的高齡,沒有退休金,沒有任何收入來源,生活依靠兒子的贍養(yǎng)和照顧,薛才治的三個兒子都在深圳經營飲食業(yè),其跟隨兒子一起居住、生活合符情理,原審判決不予認定該事實是錯誤的。(二)原審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低,請二法院予以糾正。薛才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被評定一個九級傷殘和三個十級傷殘,至今上肢仍不能正常活動和下肢行走不便,薛才治年齡較大,康復能力差,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殘對其身體和心理帶來的傷害與年輕人相比較影響更大,原審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5750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三)原審判決對部分醫(yī)療費不予認定錯誤。薛才治在一審時提供了購買人血白蛋白收款收據、護理墊收款收據、成人尿褲收款收據、紙尿褲發(fā)票、防辱瘡氣墊床墊發(fā)票,證明薛才治在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人血白蛋白是根據醫(yī)院醫(yī)囑購買,這是必須用藥,因當時醫(yī)院無此類藥品供應,只能在醫(yī)院附近的藥店購買,原審判決既然已認定人血白蛋白是薛才治的必須用藥,但僅以未能提供正式發(fā)票為由不予支持實屬錯誤。薛才治在治療過程中因長期臥床等原因造成背部生瘡發(fā)炎等癥狀,家屬在醫(yī)生的建議下購買了上述護理墊、成人尿褲、紙尿褲、防辱瘡氣墊床墊等用品,上述用品均是薛才治在治療過程中必須使用,應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薛才治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薛才治上訴答辯稱:薛才治主張與三個兒子在深圳市居住、生活,但其沒有辦理暫住證,也沒有提供出租屋及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不符合深圳市對非居民的管理規(guī)定,薛才治主張在深圳市居住、生活情況不屬實,對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事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證明應不予采信。薛才治購買人血蛋白不能證明是其本人使用,護理墊、成人尿褲、紙尿褲、防辱瘡氣墊床墊并不是必須生活用品,也沒有醫(yī)院醫(yī)囑,原審判決不予認定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薛才治的上訴請求。

太平洋保險公司也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薛才治的殘疾賠償金為7959.64元。2、確認太平洋保險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l0000元的事實,并在交強險中予以扣減。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薛才治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是:(一)太平洋保險公司在薛才治治療期間已為其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原審判決未認定這一事實,沒有從薛才治的賠償款中扣減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二)原審判決認定薛才治的殘疾賠償金為14082.44元錯誤,殘疾賠償金應為7959.64元。1、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薛才治傷情鑒定時以人體正常值進行比較,認定薛才治構成九級傷殘的結論依據不足,因薛才治已經79歲,人體骨骼關節(jié)的功能和活動伸展程度必然會下降,右肩關節(jié)根本沒有喪夫功能32.5%,未達到九級傷殘,對薛才治的右肩關節(jié)進行傷殘等級評定時應以其本人沒有受傷的左肩關節(jié)作為參考標準。原審判決采納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按九級傷殘計算薛才治的殘疾賠償金是錯誤的。2、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以薛才治“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關節(jié)面(屬腕關節(jié)內粉碎性骨折)”為由評為十級傷殘,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沒有測量腕關節(jié)活動度,鑒定方法明顯存在錯誤。因此,請二審法院對薛才治的右肩關節(jié)傷殘情況進行重新鑒定。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薛才治對太平洋保險公司上訴答辯稱:太平洋保險公司為薛才治墊付10000元醫(yī)療費是屬實,對于是否扣減該10000元醫(yī)療費由法院依法認定。薛才治的傷殘等級是由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客觀公正,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應不予支持。請二審法院駁回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原審被告蘇錦標、黃小玲均沒有提出訴訟意見。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薛才治在一審訴訟期間提供其三個兒子的《深圳市居住證》,其中其兒子薛子浪、薛子紅的《深圳市居住證》地址是振華路109號桑達南區(qū)109棟712A,兒子薛子映《深圳市居住證》證地址是福田區(qū)園嶺街道振華路45號汽車大院5棟305,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事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薛才治在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桑達南區(qū)105棟305房居住,薛才治主張在深圳市跟隨兒子生活居住,但居住的地址與其三個兒子居住地址不相符。

二審期間,薛才治提供了居住證明和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記表各一份,居住證明落款時間是2016年1月6日,證明的內容與一審提供的居住證明內容一致,只是增加了深圳市公安局華強北派出所加具情況屬實的意見。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記表落款時間是2015年3月23日,主要證明薛才治于2012年9月來到深圳市,2015年2月離開深圳市。太平洋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居住證明不足以證明薛才治在深圳市居住的情況,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記表是在事故發(fā)生后登記的,根據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guī)定,居住人口信息應有居民采集信息表,薛才治未能提供居民采集信息表,對薛才治提供的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記表應不予采信。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損失計算書、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guī)定、內地居民采集表各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損失計算書主要證明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本案事故發(fā)生后為薛才治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guī)定、內地居民采集表主要證明薛才治沒有在深圳市居住的事實。薛才治經質證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為薛才治墊付10000元醫(yī)療費是事實,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guī)定、內地居民采集表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內地居民采集表不能作為判斷薛才治是否在深圳市居住的唯一標準。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一)原審判決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薛才治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正確。(二)原審判決不予支持薛才治購買人血白蛋白等醫(yī)療用品及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正確。(三)原審判決采信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否正確。(四)原審判決沒有扣減太平洋保險公司墊付的l0000元醫(yī)療費是否正確。

關于傷殘賠償金問題。薛才治的戶籍地址為廣東省陽西縣塘口鎮(zhèn)高新村委會羅村9號,是農村居民,薛才治主張按深圳市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提供了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辦事處福強社區(qū)工作站出具的《居住證明》、深圳市居住人口信息登記表及其三個兒子薛子浪、薛子紅、薛子映的深圳市居住證,擬證明其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在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桑達南區(qū)105棟305房居住。雖然薛才治提供的居住證明有深圳市公安局華強北派出所加具情況屬實的意見,但是深圳市福田區(qū)華強北街道桑達南區(qū)105棟305房是否存在,薛才治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予以證明,而且薛才治主張在深圳跟隨兒子生活居住,但其提供居住證明的居住地址與其三個兒子薛子浪、薛子紅、薛子映的《深圳市居住證》地址均不相符,對薛才治提供的居住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薛才治上訴請求按深圳市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薛才治的傷殘賠償金正確,本院應予維持。

關于薛才治購買人血白蛋白等醫(yī)療用品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于人血白蛋白等醫(yī)療用品,薛才治因交通事故受傷購買人血白蛋白6瓶3180元、護理墊及成人尿褲68元、生活用品好年紙尿褲34.80元、防辱瘡氣床墊298元,人血白蛋白雖然有陽西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需要購買,但薛才治未能提供正式發(fā)票證明,收款收據不能證明其已購買了人血白蛋白,薛才治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使用了人血白蛋白,對其上訴請求支持購買人血白蛋白用去3180元,本院不予采納;護理墊、成人尿褲、生活用品好年紙尿褲、防辱瘡氣床墊等用品,因薛才治未能提供醫(yī)囑證明,對其上訴請求支持上述用品,本院不予采納。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薛才治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一個九級傷殘和三個十級傷殘,薛才治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原審判決根據事故發(fā)生地的生活水平及薛才治在事故中的責任,認定薛才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750元合情合理,并無不當。

關于應否采信司法鑒定意見書問題。薛才治因交通事故受傷經原審法院委托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經鑒定薛才治的右上肢喪失功能32.5%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顱腦損傷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右脛骨平臺骨折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是具有傷殘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而且是接受原審法院的委托進行鑒定,鑒定程序合法,該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依據。原審判決采信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無不當。太平洋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廣東漠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合理,請求重新鑒定,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太平洋保險公司墊付的l0000元醫(yī)療費問題。薛才治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期間太平洋保險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l0000元,薛才治也確認收到醫(yī)療費l0000元,由于太平洋保險公司一審期間沒有提供墊付醫(yī)療費的證據,薛才治明知已收到醫(yī)療費l0000元而沒有主動提出扣減明顯不當,現太平洋保險公司二審期間提供了墊付醫(yī)療費的證據,請求扣減醫(yī)療費l0000元,本院應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薛才治的損失有醫(yī)療費69200.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100元、殘疾賠償金14082.44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750元合共110732.57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粵Q×××××號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10800元、交通費100元、殘疾賠償金14082.44元、鑒定費2500、精神損害撫慰金5750元合共33232.44元給薛才治,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69200.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合共77500.13元中的10000元給薛才治,該款太平洋保險公司已墊付,應予扣減,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33232.44元給薛才治。薛才治余下的損失67500.13元(110732.57元-33232.44元-10000元),由蘇錦標按事故同等責任的比例承擔賠償份額為33750.07元(67500.13元×50%),該款由太平洋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薛才治。

綜上所述,薛才治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太平洋保險公司上訴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沒有扣減太平洋保險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陽西縣人民法院(2015)陽西法民初字第9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陽西縣人民法院(2015)陽西法民初字第98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款33232.44元給薛才治,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變更陽西縣人民法院(2015)陽西法民初字第98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款33750.07元給薛才治,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2835元,由薛才治負擔1313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負擔1522元。二審受理費1194元,由薛才治負擔1144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潘麗嬋

審判員肖軍

代理審判員馮志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漫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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