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劉紅波 王晗莉王翠
案號:(2018)浙06民轄終400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8-09-26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杭州飲尚食品有限公司、安慶市康利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因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603民初727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上訴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審理的重點即上訴人是否擅自使用被上訴人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問題,一審雖認為該院系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基層法院,但是本案為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并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本案全案應屬于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原審被告紹興市柯橋區(qū)澳特福超市經營場所位于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故一審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其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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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 劉紅波
審判員 王晗莉
審判員 王 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何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