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儀股份公司與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12年11月,高儀股份公司(簡稱高儀公司)以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簡稱健龍公司)生產(chǎn)、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系列等衛(wèi)浴產(chǎn)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儀公司主張噴頭出水面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但該主張未在專利授權文件的“簡要說明”中體現(xiàn),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雖在噴頭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噴頭頭部周邊設計、手柄設計等方面存在差別,兩者不構成近似。據(jù)此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高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跑道狀的噴頭出水面應作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予以重點考量,而被訴侵權設計正是采用了與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兩者構成近似。據(jù)此判決健龍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chǎn)品,并向高儀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健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xiàn)了其不同于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新內(nèi)容,也體現(xiàn)了設計人對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并允許第三人提供反證予以推翻。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不在于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外觀設計產(chǎn)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再審判決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特征的意義、證明、確定以及在侵權判斷中的考量進行系統(tǒng)闡述,同時對功能性特征的含義、分類和認定展開論述,在此基礎上明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裁判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案情摘要】2012年11月,高儀股份公司(簡稱高儀公司)以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簡稱健龍公司)生產(chǎn)、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系列等衛(wèi)浴產(chǎn)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儀公司主張噴頭出水面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但該主張未在專利授權文件的“簡要說明”中體現(xiàn),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雖在噴頭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噴頭頭部周邊設計、手柄設計等方面存在差別,兩者不構成近似。據(jù)此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高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跑道狀的噴頭出水面應作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予以重點考量,而被訴侵權設計正是采用了與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兩者構成近似。據(jù)此判決健龍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chǎn)品,并向高儀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健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xiàn)了其不同于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新內(nèi)容,也體現(xiàn)了設計人對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并允許第三人提供反證予以推翻。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不在于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外觀設計產(chǎn)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再審判決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特征的意義、證明、確定以及在侵權判斷中的考量進行系統(tǒng)闡述,同時對功能性特征的含義、分類和認定展開論述,在此基礎上明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裁判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