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38號
2024年03月22日
2023年2月5日,被告人劉某1為非法獲利,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其名下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3870)、手機及銀行卡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當日,被告人劉某1使用該銀行卡分別從銀行柜臺取現(xiàn)100000元、ATM機取現(xiàn)20000元、利用支付寶取現(xiàn)6000元后交給上家。經(jīng)核查,被告人劉某1取現(xiàn)126000元系胡某某因被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轉(zhuǎn)賬資金。同時,被告人劉某1介紹被告人陳某2參與“跑分”,獲利共計10000元。
2023年2月16日,被告人陳某2為非法獲利,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其名下一張中國銀行銀行卡(卡號6217……4969)、手機及銀行卡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當日,被告人陳某2使用該銀行卡分別從中國銀行柜臺取款50000元、ATM機取款43000元、利用數(shù)字人民幣取款10000元、財付通取款2500元、支付寶取款1300元。被告人陳某2獲利1500元。經(jīng)核查,被告人陳某2取現(xiàn)106800元被證實系徐某某因被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轉(zhuǎn)賬資金。
被告人劉某1、陳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10000元暫扣于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陳某2在審理階段退出違法所得15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陳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幫助予以轉(zhuǎn)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陳某2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贓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guān)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陳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意見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維麗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