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某某2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終170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某某1、某某2、某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皖1622刑初72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某某1、某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2年6月份,被告人某某1經(jīng)“飛機”聊天軟件好友“阿占”(身份不明)介紹,了解到用銀行卡跑分、洗錢轉(zhuǎn)移網(wǎng)絡(luò)賭博等違法犯罪所得資金從而賺錢的門路,2022年6至7月份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某某1組織朋友某某2一同前往亳州、阜陽等地,伙同某某3聯(lián)系卡主、收取卡主提供的銀行卡參與跑分、洗錢違法犯罪活動,幫助犯罪團伙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某某1、某某3、某某2三人分工明確,某某3負責(zé)聯(lián)系介紹卡主,并安排卡主前往指定地點將銀行卡給某某1、某某2操作使用,某某1負責(zé)利用卡主提供的銀行卡、手機操作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某某2負責(zé)配合某某1在作案地點操作轉(zhuǎn)賬,并前往銀行通過取現(xiàn)、匯款的方式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某某2所取現(xiàn)金作為其三人分贓資金。
1、2022年6月22日左右,被告人某某3介紹卡主孟文豪提供一張6217××××380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交給某某1等人用于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6217××××380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115672元,包含被害人李某1、曾某、陳某1、紀某、李某2、羅某、蒙某、任某、芮某、魏某、王某1、王某2、朱某2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9687元。
2、2022年6月23日左右,被告人某某3介紹卡主劉震(已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提供一張賬號為6228********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劉震又介紹卡主劉續(xù)(已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提供一張賬號為623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介紹卡主孫洪軍提供一張賬號為621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交給某某1等人用于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劉震名下賬號為6228********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229984.16元,包含被害人卞某、丁某、毛某、李某3、盧某、聶某、邵某、王某3、王某4、易某、翟某、楊某1、韓某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25724元;劉續(xù)名下賬號為623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250048.34元,包含被害人賀某1、郭某、張某1、董某、段某1、段某2、高某、谷某、郝某、何某、霍某、鞠某、康某、李某4、李某5、李某6、劉某1、劉某2、孟某、秦某、蘇某、唐某、趙某1、程某1、陳某4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22534元;孫洪軍名下賬號為621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121314元,包含被害人吳某、王某5、張錫耀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4157元。
3、2022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某某3介紹卡主徐秋月(已判決)提供一張賬號為623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賬號為621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提供給某某1用于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徐秋月名下賬號為6230********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202447.5元,包含被害人農(nóng)某、宋某、韋某、陳某2、王某6、王某7、程某2、岳安杰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24097元;徐秋月名下賬號為621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188363.63元,包含被害人趙某2、張某2、林某1、王某8、林某2、朱某1、馬某、賀某2、許勝鋒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16598元。
4、2022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某某1伙同某某2二人前往河南許昌收取張書奎名下一張賬號為6212********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用于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張書奎名下賬號為6212********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在提供給某某1等人使用期間共進賬27480.01元,包含被害人楊某2、鄒某、易圖剛被電信詐騙資金共計2556元。
另查明:2022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仍將其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犯罪團伙使用,為犯罪團伙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某某2名下賬號為6221********的郵政儲蓄銀行卡提供給犯罪團伙使用期間共進賬46000余元,接收被害人劉某3、周某、王某7、倪某共4人被電信詐騙資金9230元;某某2名下賬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在提供給犯罪團伙使用期間共進賬157000余元,接收被害人張某3、王某9、湯某、金某、陳某3共5人被電信詐騙資金8376元。
又查明:被告人某某1、某某3、某某2于2023年7月21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某某1獲利12000余元,某某3獲利11000余元,某某2獲利4000余元。案發(fā)后某某1、某某3退出違法所得。某某1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28986元,某某3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7636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蒙城縣公安局情況說明、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信息、旅檢刑不訴[2023]45號不起訴決定書、獅檢刑不訴[2023]310、311號不起訴決定書、繳款書等書證,被害人李某1、曾某、陳某1、紀某、李某2、羅某、蒙某、任某、芮某、魏某、王某1、王某2、朱某2、卞某、丁某、毛某、李某3、盧某、聶某、邵某、王某3、王某4、易某、翟某、楊某1、韓某、賀某1、郭某、張某1、董某、段某1、段某2、高某、谷某、郝某、何某、霍某、鞠某、康某、李某4、李某5、李某6、劉某1、劉某2、孟某、秦某、蘇某、唐某、趙某1、程某1、陳某4、農(nóng)某、宋某、韋某、陳某2、王某6、王某7、程某2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同案犯劉震、劉續(xù)供述和被告人某某1、某某3、某某2供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某某1、某某3、某某2的行為均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某某1、某某3、某某2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某某1、某某3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某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二、被告人某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三、被告人某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對被告人某某1、某某3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某某2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訴人主張
某某1、某某2上訴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原審被告人某某1、某某2、某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列舉,相關(guān)證據(jù)業(yè)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審理期間,檢辯雙方未提交影響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某1、某某2及原審被告人某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均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某某1、某某3、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某某1、某某3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對某某1、某某2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原判根據(jù)二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無不當。故對該節(jié)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江海洋
審判員張秀遠
審判員杜奇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