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6號
2024年04月0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檀月應犯盜竊罪,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檀月應及辯護人何艷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9月29日9時25分許,被告人檀某1竄至本市貴池區(qū)××中秀山門公交站牌,趁被害人許某正在上公交車之機,尾隨許某身后盜竊許某褲子后側口袋內現(xiàn)金160元。
2、2023年9月25日9時20分許,被告人檀某1竄至本市貴池區(qū)××中秀山門公交站牌,趁被害人王某1正在上公交車之機,尾隨王某1采用用包遮擋的方式盜竊王某1褲子口袋內現(xiàn)金3300元。
指控認為,被告人檀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檀某1系累犯。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檀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檀某1已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2023年9月25日9時20分許,被告人檀某1竄至池州市貴池區(qū)××附近秀山門公交站牌,趁被害人王某1正在上公交車之機,尾隨王某1并以包遮擋的方式盜竊王某1褲子口袋內現(xiàn)金3100元。
2、2023年9月29日9時25分許,被告人檀某1竄至池州市貴池區(qū)××附近秀山門公交站牌,趁被害人許某正在上公交車之機,尾隨許某身后盜竊許某褲子后側口袋內現(xiàn)金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檀某1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檀某1持有的現(xiàn)金1840元及刀片10只,公安機關將16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許某。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取款短信信息,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人民幣冠字號一覽表,行駛軌跡照片,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人王某2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許某的陳述,被告人檀某1的供述和辯解,扣押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及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視聽資料:光盤6張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檀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檀某1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檀某1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檀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片10個,予以沒收??垩涸诎脯F(xiàn)金1680元,返還被害人王某1,余款1420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7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陶林
人民陪審員汪松林
人民陪審員李浩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竇曉紅
書記員李國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