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59號
2024年03月2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高XX駕駛皖DM××**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S235公路與孔李大橋引線交口東側(cè)路段時,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駛被害人夏某駕駛的轎車,致該車受損,乘客被害人董某受傷。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民警接警趕至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高XX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7mg/100ml。后民警將高XX帶至淮南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7月10日,該中心鑒定高XX血液乙醇含量為184.58mg/100ml。2023年7月14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23年8月2日,被告人高XX賠償夏某、董某損失,獲得對方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高XX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賠償對方的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若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高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潘集區(qū)社區(qū)矯正大隊調(diào)查評估,高XX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高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