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16號
2024年04月03日池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倪某1與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江南餐館飲酒,酒后駕駛他人逾期未檢驗的皖RW××**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沿本市貴池區(qū)東湖中路由南往北行駛。20時52分許,當車行至百牙中路至清風東路路段時,被在該處設置酒駕查緝點的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倪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78mg/100mL。
倪某1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吳某的證言,被告人倪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倪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倪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倪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1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受過刑事追究,予以從重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綜合考量本案被告人前科記錄、血液中酒精含量等因素,不宜判處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倪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唐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