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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刑終44號?楊某某故意傷害罪二審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11-27   閱讀:

楊某某故意傷害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皖刑終44號

2024年04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皖03刑初1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余某1系男女朋友關系。2023年4月27日22時15分許,余某1送床單被罩至楊某某位于蚌埠市禹會區(qū)××號樓××號住處。楊某某因對方查看手機一事產生不滿情緒,先后對余某1實施用手捶胸部、掐脖子、朝臉部扇巴掌等毆打行為,后用腳蹬余某1胸部,并將其踹至床下且頭部摔地。楊某某見余某1摔地后長時間未起身,便將其抱至床上,繼續(xù)查看手機。在發(fā)現余某1通過抖音與異性聊天后更加生氣,于22時35分用余某1手機拍攝視頻,并在拍攝過程中對躲閃的余某1實施“呼臉”等毆打行為,向余某1朋友徐某發(fā)送語音,告知其正在毆打余某1。此后楊某某又于22時54分、23時36分繼續(xù)拍攝視頻,并在此期間對余某1實施拽頭發(fā)、用拖鞋擊打余某1胸部、面部、手部等毆打行為。后楊某某看到余某1微信好友沈某發(fā)送信息、語音電話,遂回撥語音質問對方,并繼續(xù)使用拖鞋毆打余某1頭部、背部、手部、腿部等。

4月28日0時21分,楊某某在發(fā)現余某1出現嘔吐、呼吸急促等癥狀后,便聯系其堂哥楊某1,并撥打120電話,后余某1被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硬腦膜下血腫(雙側)、創(chuàng)傷性腦疝、肋骨骨折(多發(fā)性)、血氣胸、多處挫傷、胸骨骨折、肺挫傷、頭皮血腫等。2023年5月18日,被害人余某1在醫(yī)院死亡。經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余某1符合顱腦損傷,繼發(fā)腦組織出血壞死、肺部感染,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鑒定人余某1顱腦損傷符合枕部與光滑、平整物體接觸所致;雙側額顳頂部軟組織腫脹伴頭皮血腫及體表多發(fā)軟組織損傷,符合多次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摔跌至地面難以形成;左側第五六肋骨骨折符合致傷物作用面積小、質硬、打擊力集中的鈍性損傷特征。

2023年4月28日,被告人楊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后在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被公安機關控制到案。

原判依據作案工具灰色拖鞋等物證,歸案經過等書證,徐某、沈某、李某1等人的證言,檢驗報告、鑒定書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手機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定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不能正確、冷靜處理情感問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本案系因情侶間情感問題激化引發(fā)的犯罪,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將被害人送醫(yī)搶救治療,可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灰色拖鞋一雙,予以沒收。

上訴人主張

楊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1.原判未認定自首不當。楊某某主動撥打110報警,并留在醫(yī)院等待警察,具有自愿置于公安機關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到案具有主動性;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存在避重就輕,依法應認定為自首。2.原判定性錯誤。一審法院概括認定楊某某的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沒有區(qū)分真正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即顱腦損傷。而顱腦損傷是楊某某踢被害人,導致其從床上掉下,頭部著地導致,且頭部著地具有偶然性。另,案發(fā)當晚2個多小時里,被害人是自由的,但其沒有離開,亦沒有對外求助。綜合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關系、案件起因、行為細節(jié)、致害過程等,可以認定楊某某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3.原判量刑過重。本案系情侶間情感問題激化引起的犯罪,案發(fā)后楊某某積極送被害人到醫(yī)院治療,一審當庭認罪悔罪,原判量刑過重。綜上,請求二審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楊某1與被害人余某1(女,歿年29歲)系情侶關系。2023年4月27日22時許至次日凌晨時分,楊某1在其住處因情感糾紛多次毆打余某1致余昏迷。楊某1遂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救治。后余某1因顱腦損傷,繼發(fā)腦組織出血壞死、肺部感染,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于同年5月18日在醫(yī)院死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物證

1.作案工具灰色拖鞋一雙,系公安機關在案發(fā)現場提取。經楊某1一審庭審辨認無異議。

2.華為P40Pro手機一部,系被告人楊某1使用。

二、書證

1.報警記錄、立案決定書:楊某1案發(fā)后分別撥打120急救電話、110報警電話,公安機關立案情況。

2.戶籍信息、政治面貌說明:楊某1身份信息基本情況。

3.歸案經過:2023年4月28日接警后,民警在第一人民醫(yī)院與現場醫(yī)生了解傷者情況,余某1傷情疑似他人造成,楊某1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部六樓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楊某1控制。

4.通話記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案發(fā)時段徐某撥打被害人電話情況;案發(fā)后被告人與楊某3、楊某2通話情況。

5.門診病歷、入院記錄、病程記錄、彩超報告、CT報告、血液檢測報告等就診材料:余某1于2023年4月28日01:31分入院,入院診斷:創(chuàng)傷性硬腦膜下血腫(雙側)、創(chuàng)傷性腦疝、肋骨骨折(多發(fā)性)、血氣胸、多處挫傷、胸骨骨折、肺挫傷、頭皮血腫等;被害人余某1在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情況。

6.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關于電子數據提取的情況說明:楊某1與余某1案發(fā)前系男女朋友關系,交往正常。

7.監(jiān)控錄像截圖:案發(fā)前半年楊某1與余某1日常進出百大拓基小區(qū)情況。

8.立案材料、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材料:被害人余某1生前曾因刷單被詐騙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的相關情況。

9.蚌公(禁)行罰決字[2017]7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楊某1于2017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三、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驗筆錄:案發(fā)現場位置、室內相關物品擺設、提取痕跡物品過程等。附照片、現場示意圖、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

2.人身檢查筆錄說明:2023年4月28日辦案民警與刑事科學技術室偵查員到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對余某1進行人身檢查,因余某1傷口有包扎,工作人員對相關傷痕、重點部位等進行拍照固定,未能制作人身檢查筆錄。附照片。

3.提取筆錄:為確定死者身份,提取余某2、周某血樣,并將提取的血樣袋入物證袋送檢,用于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DNA親緣關系鑒定。

4.檢查筆錄:被告人楊某1與被害人余某1手機內檢出數據刻錄至存證光盤的相關情況。附電子證據提取固定清單、送檢物品清單、關于電子數據提取的情況說明。

四、鑒定意見

1.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蚌)公(司)鑒(理化)字[2023]46號檢驗報告:送檢的被鑒定人余某1心血檢材中未檢出甲胺磷、對硫磷、甲拌磷、敵敵畏成分,排除被害人余某1相關毒物致死可能。

2.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皖高[2023]病鑒字第89號鑒定意見書:①被鑒定人余某1符合顱腦損傷,繼發(fā)腦組織出血壞死、肺部感染,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②余某1顱腦損傷符合枕部與光滑、平整物體接觸所致;雙側額顳頂部軟組織腫脹伴頭皮血腫及體表多發(fā)軟組織損傷,符合多次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摔跌至地面難以形成;左側第五六肋骨骨折符合致傷物作用面積小、質硬、打擊力集中的鈍性損傷特征。

3.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蚌)公(司)鑒(DNA)字[2023]468號鑒定書:①送檢的“臥室床北側地面上毛發(fā)”、“臥室床南側地面上紅色斑跡1”、“臥室床上被子紅色斑跡”、“臥室床上床單上紅色斑跡”、“臥室東墻壁柜西北角地面上口罩”、“臥室東墻壁柜西北角地面上沾有紅色斑跡的衛(wèi)生紙”、“臥室門口內東側地面上白色鞋左鞋”、“臥室沙發(fā)北側地面上襪子旁邊毛發(fā)”、“余某1口腔棉簽擦拭物”、“余某1外陰棉簽擦拭物”、“余某1陰道棉簽擦拭物”、“余某1右乳棉簽擦拭物”、“余某1左乳棉簽擦拭物”、“臥室沙發(fā)上拖鞋鞋底棉簽擦拭物”、“余某1右手環(huán)指指甲”、“余某1右手中指指甲”、“余某1右手食指指甲”、“余某1右手拇指指甲”、“余某1左手拇指指甲”、“余某1左手食指沾有血跡指甲”、“余某1左手中指指甲”、“余某1左手環(huán)指指甲”、“余某1左手小指沾有血跡指甲”中檢出的STR分型,與余某1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30×1029。②送檢的“臥室床頭柜內指虎”、“臥室門框東側開關上淺色斑跡”、“楊某1右環(huán)指指甲”、“楊某1右拇指指甲”、“楊某1右食指指甲”、“楊某1右中指指甲”、“楊某1左拇指指甲”、“楊某1左食指指甲”、“楊某1左中指指甲”、“臥室沙發(fā)北端扶手前端棉簽擦拭物”中檢出的STR分型,與楊某1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1.97×1025。③送檢的“臥室東墻壁柜西北角地面上襪子”、“臥室門口內東側地面上白色鞋右鞋”、“臥室沙發(fā)北側地面上襪子”、“楊某1右小指指甲”、“楊某1左環(huán)指指甲”、“楊某1左小指指甲”、“臥室沙發(fā)上黃色褲子上可疑殘留物”、“臥室沙發(fā)上拖鞋鞋面棉簽擦拭物”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21個基因座中,包含余某1、楊某1的DNA分型。

4.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蚌)公(司)鑒(DNA)字[2023]號1049號鑒定書:余某2、周某是余某1生物學父、母,親權指數為6.69×1018。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小區(qū)監(jiān)控視頻:案發(fā)當晚余某1出入案發(fā)現場時間、狀態(tài)及120搶救人員將余某1拉出的相關情況。

2.醫(yī)院監(jiān)控視頻:案發(fā)當日余某1被120送至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就診時間及被害人處于昏迷無意識狀態(tài)。

3.抖音錄屏、微信錄屏:2022年4月27日22時39分楊某1通過余某1抖音向徐某發(fā)送語音,說自己在打余某1。余某1手機內三段楊某1拍攝的余某1的視頻,時間錄制分別為22時35分,時長4秒,在視頻中說自己打了余某1;22時54分,時長5秒,在視頻中說自己打了余某1;23時36分,時長6秒,視頻中拽著余某1頭發(fā)。在拍攝過程中對躲閃的余某1實施“呼臉”等毆打行為。

六、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余某1朋友)的證言:其在艾諾托育幼兒園當幼師,與余某1認識12年,關系非常好。其通過余某1認識楊某1也有十年,余某1與楊某1從2013年一直糾纏到現在,就是那種分分合合的狀態(tài)。其看過余某1跟楊某1吵過很多次,在其印象當中他們吵架就發(fā)生過一次肢體沖突。還有一次其看到余某1右眼角附近有青紫,胳膊上還有淤青,不過都不嚴重,余某1說是自己在澡堂摔的,但其懷疑是楊某1打的。2022年楊某1跑到余某1家澡堂去鬧過,還有余某1要是把楊某1聯系方式拉黑,楊某1就通過其找余某1,罵余某1是婊子,要不然就搞死她,還說余某1就“欠呼”,不止一次這樣。

2023年4月27日22:39分的時候楊某1通過余某1的抖音給其發(fā)了一段語音,內容是“我告你講,余某1擱這被我打呢,你給她爸打電話?!逼渚屯ㄟ^抖音回復一句“怎么弄的你們?”,然后楊某1又發(fā)來了一段語音,內容是“她喜歡偷人呀,搞得什么沫河口的。”楊某1的意思就是指余某1背著他在跟一個沫河口男的偷情,實際上根本就沒有這個事。當時其看到楊某1通過抖音發(fā)過來第一條語音的時候,其就給余某1打了一個電話,第一次打的時候沒人接,第二次打的時候是楊某1接的。接通之后其問楊某1“余某1在哪呢?”,楊某1就說“在我這邊呢,余某1就是個婊子,我掛了?!敝髼钅?就掛斷電話。同時其通過微信給楊某1發(fā)信息,信息內容是“你兩個怎么弄的,又吵架了?”楊某1回語音“她喜歡偷人?!睆臈钅?給其發(fā)語音開始,其就沒有跟余某1通過話。

余某1的電話號碼是×××,其看了一下兩次的通話記錄,第一次是在2023年4月27日22:43分,打電話沒人接;第二次是在2023年4月27日22:46分,打電話過去是楊某1接的,通話時長20秒鐘。余某1的抖音號是×××,昵稱×××。楊某1的微信號×××,昵稱:×××。

楊某1平常為人還可以,主要是余某1平常喜歡跟男的聊天,楊某1只有逮到余某1跟男的聊天的時候才會發(fā)生口角,平常都好得很。

2.證人沈某(××派出所輔警)的證言:其認識余某1有一兩年,普通朋友關系。2023年4月27日21:59分通過微信問余某1可上床睡覺呢,她說沒有來,其又問她跟她媽媽拉呱(聊天)來嗎,她說是的。后來其在22:12分給她發(fā)個信息“上樓該”,意思就是讓她上樓,想跟她一起微信聊天,但是她沒有回復。其就在22:45分對她發(fā)了個“?”,隨后給她打了個語音電話,但是語音電話也沒有接。平常其也給余某1打過電話,這個點打電話,余某1都會接電話,要是不接電話,就會直接拒絕,不會像這種沒有人接電話情況。其看沒人接電話,就沒找她了。23:49分的時候,余某1的微信給其打了一個語音通話,當時其睡著沒有聽到,沒有接。23:55分的時候,余某1的微信又打來了一個電話,這個時候其醒了,并接通電話,這是第一次接通電話。這一次接通電話,其沒有說話。因為對面上來就是一個男的講話,對方就說“你可是××輔警,你也算半個公職人員”,這個男的還對其進行辱罵,具體怎么罵的其記不清楚,反正對方的意思就是其找余某1聊天,這個男的不快活。因為其一句話也沒說,所以對方打了一分多鐘的時間就自己掛斷語音通話。

過了五分鐘,余某1的微信又打來一個微信電話。首先是余某1接聽的,她先是語氣非常輕微地說了一句“喂”,然后手機就被男的奪過去,之后就是那個男的說話。那男的說他叫楊某1,馬上讓自己輔警也干不成,并且問白天的時候有沒有去余某1家浴池洗澡,其說沒有。楊某1還說余某1是他的“炮友”,讓其不要招惹余某1,后來其就不想聽楊某1啰嗦,就給電話掛掉。

這兩次打電話,其聽聲音是同一個男的,當時打電話過來情緒比較激動。其不認識楊某1,以前也沒聽過這個人,并且余某1之前對其說她是沒有對象的。

3.證人李某1(第一人民醫(yī)院急診科醫(yī)生)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凌晨,在禹會區(qū)百大拓基小區(qū)內有一個急診現場,當時其是急救車上的唯一醫(yī)生。凌晨0點多的時候,接到指令說有個女人處于昏迷狀態(tài),到時發(fā)現這女子平躺在床上,其問那男的是怎么回事,他說是兩人拌嘴,這個女人懷疑他在外面有人,然后打起來了。其檢查該女的瞳孔,發(fā)現一大一小,一般這種癥狀都是有腦疝,很有可能是顱內出血導致的。其就問她對象她的傷是怎么造成的,他說她自己打的,用拳頭自己捶自己的,但是從常識來看,正常人不會把自己打得這么嚴重的。她這時候已經是深度昏迷。男子問其人怎么樣,嚴不嚴重,很著急,其再次問他人是怎么傷的,他還是說她自己撞的。當時到現場其發(fā)現該女子前額右側有雞蛋般大的血腫,雙側顴骨腫脹青紫,右手手臂腫脹淤青,有無其他外傷就沒仔細看。其記得女的指甲縫里有血跡,不知道是誰的,送到急診后發(fā)現該女左側耳后枕頭上有血跡,面積約5平方厘米,在現場時沒看到現場或該女子身上有血跡。這男子身上是否有傷疤其沒注意。

4.證人胡某(第一人民醫(yī)院救護車協救員)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凌晨,接到120急救中心電話,當時說是男女朋友,兩個人在家打架,有個人昏迷。到場后男的就說女的自己打自己。進屋后,其就看到這個女的臉部有多處淤青,額頭有凹陷,兩側胳膊青紫,沒看到明顯血跡。醫(yī)生診斷呼吸微弱,無意識,深度昏迷,懷疑腦部傷痕。男的說是女的自殘。根據經驗判斷,該女子頭部都變形了,結合青紫淤傷,不可能是自殘導致的。

5.證人于某(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生)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凌晨,其在急診外科值班。余某1被推過來的時候已經完全沒有意識,瞳孔不等大,胸部有淤傷,面部有腫脹。因為患者無意識,就喊了神經外科、骨科、ICU醫(yī)生過來會診,檢查完就到住院部六樓神經外科做手術了。當時她來的時候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非常危重,主要是腦部受傷才造成這么嚴重的,后來被收入ICU了。做檢查的時候,其還和護士說了,感覺余某1傷的比較重,不像自己打自己,所以還在討論要不要報警,還沒報警,警察就到了。

6.證人韓某(第一人民醫(yī)院神經外科醫(yī)生)的證言:余某1頭部的傷勢是外傷性的,成因其不敢推測。余某1隨時有可能危及生命,搶救的時候已經和她的家人下過病危通知書了,主要危及生命的一點就是她頭部的傷勢。余某1身上的傷是多處復合型傷,胸部肋部的傷勢會加大她的總體病情。

7.證人鄧某(第一人民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主治醫(yī)師)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余某1轉入重癥監(jiān)護室的時候,情況已經非常危重,隨時可能保不住性命,那時候沒有自主呼吸,極重度顱腦損傷,外加肋骨骨折,血氣胸,肺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雙臂青紫腫脹等。腦部受傷后的癥狀,像一般的腦部受傷后可能會清醒,隨著腦部出血,壓力變大后,會出現嘔吐癥狀,隨后會慢慢進入昏迷,甚至瞳孔散大,余某1的情況不排除有以上的過程。結合臨床分析,余某1腦部的傷是外傷導致的,可能外部對頭部的多次擊打,也有可能是一次特別重的撞擊。自殘能否造成上述傷情不好說,沒有接診過自殘造成如此損傷的,但是車禍造成如此損傷的,其接診過。

8.證人王某(楊某1朋友)的證言:2023年4月27日19點30左右,他們在西綠地小萬棋牌室喝酒,喝酒的人有他、小萬、楊某1、秦思(秦某)。一共喝了兩瓶白酒(42度,蚌埠頭曲),其和小萬喝得少一點,一人喝了四兩,剩下的都是楊某1跟秦思分著喝的。楊某1的酒量也是比較好的,平常都喝五六杯。那天晚上其就看楊某1喝了兩杯酒,還跟秦思炸了一杯白酒(一口喝下一杯白酒)。其和小萬陪他們倆喝了一杯白酒,就進房間看小萬打麻將了。其進房間的時候,看楊某1都好好的,沒有喝醉。20:40分左右其從房間出來,看到楊某1和秦思已經走過了,具體什么時候不清楚。楊某1對別人怎么樣不清楚,反正楊某1對其是沒有紅過臉的。

9.證人秦某(楊某1朋友)的證言:2013年4月27或28日,其和楊某1還有小萬幾個人在一起打牌喝酒,那天楊某1喝了差不多半斤。聽說楊某1喝酒很厲害,起步一斤。那天喝完酒其感覺楊某1和沒事人一樣,不像喝多的。喝到差不多晚上八點左右,楊某1讓其送他到他哥家繼續(xù)喝。其感覺楊某1和他們相處得都不錯,性格比較開朗,愛笑,其和楊某1接觸不算多。

10.證人楊某1(楊某1堂哥)的證言:楊某1和余某1從2014年就開始談了,至今還是男女朋友關系。楊某1一開始都是找其借的小錢,幾百塊錢生活費那種,后來到2022年,余某1在抖音上被人騙了十幾萬,這個事情余某1不敢跟她爸講,只讓她媽知道。楊某1就從其這里借錢幫余某1還錢,三萬、兩萬、七千、八千的都借過。楊某1之前在他爸那里做架子工小工,主要扛架子打下手,后來經人介紹他給別人開車,余某1這事發(fā)生前,楊某1干司機沒多久,沒有固定工作。

2023年4月28日,楊某1給其打電話,喊其快去他家,說出事了。其就給楊某1打了個視頻電話,視頻電話里,余某1兩眼睜得很大,嘴巴也張的很大,躺在床上,楊某1就坐在床上。其看余某1那個情況不太對勁,就讓楊某1趕緊打120,同時其也就從家打車過去了。等其到的時候,120就已經到了。其跟楊某1打的電話,楊某1說讓其別上去了,120把余某1已經帶下樓,其就在一樓等著他們下來。然后余某1被三名120的醫(yī)務人員用擔架床推到急救車上,其和楊某1也一起上車去醫(yī)院。在車上醫(yī)生就問楊某1可是他打的,楊某1就說不是他打的,是這個女的逮到他跟別的女的聊天,生氣然后自己打自己搞的。楊某1當時身上酒味還好,不是很重但是能聞出來。

到第一人民醫(yī)院的時間應該是一點鐘左右,下車之后先到的急診室,有醫(yī)生看過余某1這個狀態(tài),聽了隨車女醫(yī)生描述,就說余某1現在瞳孔收縮放大,可能有腦出血的癥狀,就讓趕緊去掛號、繳費然后做CT。楊某1也沒有錢,這些手續(xù)、費用都是其去辦的,楊某1就在旁邊用余某1手機給她家里人打電話,余某1家里人以為是平常的那種吵架打鬧,就沒有問這個事。做完檢查之后,轉到住院部六樓。大概到了一點五十左右,余某1進了重癥監(jiān)護室,余某1父母過來,他們看到余某1渾身都是傷,胳膊上、掌面上都是淤青,情緒就崩潰了。這時候楊某1帶著三個警察就上來了,把情況和警察也說明了一下,楊某1就跑到茶水間抽煙去了。后來上來一個穿便裝的男子,其看那個言行舉止好像是跟民警說了余某1的情況不太好,然后民警把楊某1喊過去之后,就把楊某1控制起來了。

當時,余某1的臉部有紅腫,還有淤青,額頭上還有腫起來的包。手上的關節(jié)部位也是腫起來的,手面上、胳膊上還有大面積的淤青,頭發(fā)還很亂,不仔細看的話像那種喝醉酒的狀態(tài)。楊某1跟其還有醫(yī)生說的都是因為他在抖音上跟別的女人聊天,被余某1發(fā)現,余某1氣的自己打自己,才這樣子。其看余某1的傷勢不像是自殘造成,但是其不在場也不知道實際的情況。楊某1自己打的120、110,應該在家先打的120,到第一人民醫(yī)院之后,估計是他聽醫(yī)生說余某1有生命危險,他才打的110報警。

楊某1之前有吸毒前科,平時沒有暴力傾向。楊某1平時喝過酒之后,態(tài)度和脾氣都好得很,沒有說有特別大的變化。楊某1和余某1他們兩個之前經常吵嘴、偶爾也會有肢體沖突,就是因為他們都在外面亂搞男女朋友關系,誰被對方某到,難免會爭吵、動手。

11.證人楊某2(楊某1叔叔)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凌晨一點五十左右的樣子,接到楊某1電話,喊其到第一人民醫(yī)院去,說什么撞墻不撞墻的,讓其過去看看。其接過電話之后,也沒有去第一人民醫(yī)院。

12.證人楊某3(楊某1姑姑)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楊某1給其打了三個電話,第一個電話是凌晨00:53分,當時其正在睡覺,就拒接了,其家對象還說誰打電話過來的,其說“敗家子”(指楊某1),其對象說肯定又是想要錢的。過了五分鐘,楊某1又給其打來了,接通后楊某1就說“XXX,快死了,你快來第一人民醫(yī)院”。其記不清楊某1電話里面說的是誰快死了,反正就說誰誰快死了,當時睡得懵懵的講的是誰其記不清楚了。其就跟他說“誰死與我不相干”,然后就給電話掛掉了,這個電話就打了15秒的時間。1:32分,楊某1又打電話過來了,電話里面楊某1就讓其給他轉錢,具體要轉多少錢沒聽清,其就回了他一字“滾”,然后就掛斷了,這通電話就打了10秒鐘。

13.證人余某2(余某1父親)的證言:其之前反對余某1和楊某1交往。2023年4月28日凌晨1:25分的時候,楊某1用余某1手機給其打電話說余某1快不行了,讓其趕緊到第一人民醫(yī)院。其到之后余某1就在重癥監(jiān)護室了,醫(yī)生讓其簽完字之后,就看到楊某1被民警控制起來。一開始其到醫(yī)院看到楊某1,他說是余某1自己摔的,但是其看她傷情這么嚴重就知道是他打的,自己摔是不可能的。

14.證人周某(余某1母親)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凌晨一點多,其丈夫余某2說女兒余某1在醫(yī)院,傷得比較嚴重,就一起過來,但是沒想到傷這么嚴重。余某1平常就和父母住在一起,4月27日晚上10點多,她說出去送個東西,然后就出門了,具體去哪里不知道。一開始其剛到醫(yī)院的時候,楊某1說是余某1自己摔的,但是醫(yī)生診斷她肋骨斷了,頭骨淤血,身上到處都是傷痕,不可能是自己摔的,其推測就是楊某1打的。其聽說楊某1和余某1在談對象,但是其和她父親不同意,其聽她父親說楊某1前年去過他澡堂那里鬧過,反正就是楊某1和余某1糾纏不清,他們具體怎么認識的不知道。余某1沒怎么講她和楊某1的事情,其知道就是楊某1一直糾纏其女兒,不讓她談對象,所以其女兒也一直沒談過其他人。

15.證人盧某(楊某1隔壁鄰居)的證言:2023年4月28日凌晨其在家,當晚沒有聽到什么動靜。

16.證人姚某(楊某1樓下鄰居)的證言:2023年4月27日晚上10點左右,其聽到好像樓上有打斗的聲音,還有女的哭的聲音,持續(xù)到28號凌晨1點多才結束。光聽聲音其分辨不出來是哪家住戶在爭吵。

17.證人李某2(楊某1樓下鄰居)證實:其不認識18樓的住戶,2023年4月27日晚上,其睡覺比較早,沒聽到吵鬧聲或者打斗聲。

七、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楊某1供稱:其和余某1是在2013年時候認識的,一直分分合合,現在還是男女朋友關系。2023年4月27日下午,其和王某、小萬、秦思(秦某)在西綠地小萬家里面打牌,打牌結束在一起喝的酒。其喝了白酒(三兩酒),其中一杯白酒是其跟秦思炸了半杯(一口半杯酒),他們每人也就喝了三四兩,喝完酒其就回家了。余某1應該是在27號晚上十一點鐘左右到的百大拓基其家里面,具體時間記不得了。這個地方只有其自己住,那天晚上其家里沒有其他人了,除了余某1和急救人員,沒有其他人進入。

余某1到其家之后,就把被罩和床單放到臥室沙發(fā)上,其在床上躺著,余某1就脫掉鞋子,也躺在床上。當時其用手機刷抖音,余某1就問跟誰發(fā)的信息。其就說跟女的發(fā)信息,然后余某1就要拿其手機,他沒給。余某1就用手捶他胸口一下,然后他也用手錘余某1胸口下面一下,然后余某1就用手打了他的右眼睛,當時其就生氣了。之后其把余某1按在床上,用左手掐著余某1的脖子。余某1就反抗,用兩只拳頭亂捶,其就用右手扇她右臉兩巴掌,扇過兩巴掌之后就起身躺在床上。接著余某1側過身子就用兩只腿蹬其的腿,其看余某1蹬他,他就用右腿蹬了余某1大腿下面,連續(xù)蹬了兩下,把她從床上蹬下去,余某1歪著頭滾下床。其看余某1睡地下沒起來,就下床把她抱起來又放在床上。放到床上之后,其就對余某1說“把你的電話給我看看?!庇嗄?就說不給看,其就把余某1手機奪過來,就開始翻看她的手機,其看到余某1在抖音里面跟一個陌生男子聊天,其看到這個陌生男子還給余某1買奶茶,還聊了余某1在幼兒園上班的事情,看著來氣,其就沒有繼續(xù)看,就拿著手機拍了第一段視頻。

第一段視頻是其拿余某1的手機拍的,其拍的時候余某1就捂著臉,躲著他。其就扳著她的手,余某1就不愿意讓其拍就反抗,其氣得用手逮著余某1捂臉的手上面呼(扇)的。余某1在床拐子地上,其拍視頻的時候,還說了“你看看這女的被我打了”。其打算拍視頻給抖音上和余某1聊天那個男的看。當時其拍完視頻就使用余某1的抖音號把視頻發(fā)給那個男的。其把視頻發(fā)過去之后,就問余某1這個男的是誰。余某1就一直跟其扯謊,一時說是沫河口的,一時說她也忘掉了。之后其就拿余某1的抖音給徐某發(fā)了一段語音。發(fā)抖音視頻的記錄應該被余某1自己刪掉了。其當時氣過頭了,給徐某發(fā)的語音好像是這個“屄養(yǎng)的女的,又找男人了”。說這個話的時候,其又氣得用手打了余某1大腿外側的酸筋。其記得徐某還給余某1打了手機電話,但是他沒有接,當時其都氣昏掉了。

第二次拍視頻的時候其也氣昏了,也不知道用哪個手機拍的視頻了。反正準備拍視頻的時候,余某1還是一直在用手擋著臉,其就氣得拉她的手,因為她一直用手護著臉,由于慣性,其一放手,余某1的手就干到自己臉上。其氣得地用穿的灰色拖鞋逮著余某1胸前打,之后其又用拖鞋底子逮著余某1護臉的手上打。當時其還跟她說“你偷人怎么不敢給人看”,其問她這個男的是誰,她不說話。其記得拍視頻時其拽著她的頭發(fā)。拍第二段視頻也是打算發(fā)給徐某看的,至于發(fā)沒發(fā)想不起來了。

之后其就一直問余某1這個男的是誰,余某1一直不講。之后余某1就在沙發(fā)坐著。其就說“你回去吧,明天下午之前把我?guī)湍愀兜木W貸錢還回來,我們倆分手”。因為之前余某1在網上借貸被騙了十三萬,其從楊某1那邊累計借了六萬塊錢,現在還剩一萬多沒有還給楊某1,其讓余某1還回來的錢,就是這個一萬多塊錢。余某1就說她給不掉這一萬多塊錢。

其看到一個男的給余某1發(fā)微信了,發(fā)了個“?”以及一個語音聊天,當時其沒有接。這個男的備注是“××派出所某某(名字忘了,手機備注有)”,之后其就打回去,問對方是干什么的,對方就說沒有事。其就說沒有事你半夜打語音,你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然后對方就說又沒干什么,還說他跟余某1是在余某1家開澡堂里面洗澡的時候認識的,其就問對方上班時間去的還是下班時間去的,對方就說沒有什么,就把電話掛了。掛了電話之后,其用拖鞋打了余某1后背和手,以及兩個大腿的外側。

打過之后,其就坐在床上玩手機,余某1就坐在沙發(fā)上。然后就聽到“嘭”的一聲,余某1就從沙發(fā)上面斜著摔下來。其就起身看余某1,看她嘴里面吐得西紅柿,就把她抱在床上,并且用拖把拖了一下她吐在地上的西紅柿。之后回到床上看她呼吸急促,其用嘴巴給她吹了兩口氣,然后就打的“120”。因為其身無分文,就先打電話給其堂哥楊某1,讓他帶錢到第一人民醫(yī)院。再之后“120”就上來了,用的家里面的枕頭,連枕頭把余某1放到擔架車上,拉到第一人民醫(yī)院,其也跟著去的,到了第一急診室,才發(fā)現余某1左耳朵后面流的都是鮮血。在去醫(yī)院之前,余某1身上沒有傷口,其就看到余某1鼻子里面有血絲。直到去醫(yī)院的時候,才看到枕頭上有點血。

當時急診科醫(yī)生講挺嚴重,其就打電話報警,并先后給其姑姑楊某3、叔叔楊某4打電話借錢。拍過腦CT之后,醫(yī)生說余某1腦子出血,挺嚴重,之后余某1就在搶救了。后來其還給余某1媽媽打了電話,其跟余某1媽媽說他跟余某1操話,現在余某1在第一人民醫(yī)院呢,然后余某1父母就來醫(yī)院。再之后公安民警就來了,其和公安民警一起到的第一人民醫(yī)院西院六樓,余某1家人就問其余某1身上青一塊紫一塊是怎么弄的,其就如實說是他弄的,其跟余某1干架。之后出警民警就把其控制。

其不知道余某1腦出血是怎么回事,其就沒有傷到她的腦子。其知道她臉上的傷,以及脖子下面紅一片是其掐的。其報警的時候說的是,其跟對象操話了,其對象(余某1)自殘,現在非常嚴重。其報警說余某1是自殘是因為其打她的地方沒有頭部,其感覺是她自己摔倒,所以報警說她自殘。其不知道余某1為什么會摔倒,其當時跟她拉開距離。

余某1病歷載明的傷情,除左側耳后可見傷口伴流血、創(chuàng)傷性硬腦膜下血腫不是其造成的,其他的都是其造成的,是其跟余某1互打的時候不小心造成的,其不是故意的。余某1肋骨和胸骨就是在床上的時候,其用腳蹬了兩下,蹬到她的左側肋骨和胸部那邊,造成骨折。

上述證據,均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也未提出新的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

對上訴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1.關于自首。經查:案發(fā)后,楊某1雖有撥打110報警的行為,但在報警時聲稱被害人自殘,情況嚴重在搶救。警察到達現場后,經與醫(yī)生了解,認為楊某1有重大作案嫌疑,將其控制。故楊某1雖有報警行為,但報警時刻意隱瞞事實真相,缺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不應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楊某1雖承認對被害人有捶、掐、蹬、拿拖鞋打等暴力行為,但否認被害人致命傷系其造成,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故意。綜合在案證據判斷,被害人身體受傷部位多、受傷程度重,顯見遭受暴力侵害次數多、時間久、程度重。楊某1將其對被害人的嚴重暴力侵害行為辯解為一般性過失與偶發(fā)性意外事件,與醫(yī)院治療記錄、傷情鑒定及證人證言等證據顯示的被害人身體遭受重創(chuàng)情況相矛盾,結合案發(fā)時并無其他因素介入,二人體格、力量對比,楊某1的辯解也明顯不符合一般生活經驗與常理。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不僅如實供述客觀行為,還要求如實供述犯罪時的主觀心態(tài)。具體到本案情況,楊某1不屬于在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對行為性質的辯解,而是對關鍵犯罪事實有所隱瞞情況下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已經達到了對案件主要事實否認的程度。綜上,楊某1不構成自首。原判對此認定準確。對該節(jié)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定性。經查:在本案中,從作案時間看,楊某1暴力毆打被害人行為間歇性持續(xù)2小時之久;從被害人受傷情況看,被害人入院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硬腦膜下血腫(雙側)、創(chuàng)傷性腦疝、肋骨骨折(多發(fā)性)、血氣胸、多處挫傷、胸骨骨折、肺挫傷、頭皮血腫等,受傷部位多,遍布全身;從受傷嚴重程度看,被害人入院就診時已昏迷無意識,傷情極其嚴重,住院搶救20天左右后死亡。楊某1辯解其主觀系疏忽大意的過失,但據被害人傷情鑒定等證據,結合現場床、沙發(fā)高度、地面木地板材質、被害人體格情況,即便被擊打倒地摔傷也不足以造成如此嚴重后果。被害人受傷及最終死亡的后果,顯系楊某1暴力侵害所致。楊某1對被害人毆打的行為顯系故意,其辯解行為有節(jié)制,沒有傷害故意,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在案證據不符。原判認定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性準確。對該節(jié)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1不能正確處理情感糾紛,對被害人余某1實施嚴重暴力侵害并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本案雖系民間矛盾偶然引發(fā),案發(fā)后楊某1積極將被害人送醫(yī)院搶救治療,但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其歸案后對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拒不如實供述,主觀惡性深。一審根據楊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判處適當。對楊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符仲云

審判員程寬

審判員曹昆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巖巖

書記員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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