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141號
2024年04月07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檢刑訴[202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1系原鳳臺縣國晟能源產業(yè)園工地工人,2023年10月份工程結束停工,朱某1無工資收入,因其平日愛玩網絡游戲、租住洗浴中心等,開銷較大,且其對工地情況較為熟悉,知道工地存放電纜的位置,遂產生盜竊工地電纜賣錢的想法。2023年10月至案發(fā)期間,朱某1前后16次趁夜間工地無人之際,從鳳臺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國晟項目產業(yè)園工地東側圍墻一缺口處爬入工地內部,用事先準備好的大鐵剪將工地內存放的全新未使用的兩盤電纜(品牌:五彩牌,型號:Z0-YJV3X185-2X95.0.6/KV)共計盜走373米(其中一盤被盜354米,一盤被盜19米),后將盜竊所得電纜剝去外皮,以廢銅的方式分別出售給張子武、張學鋒、劉某,共計獲利133868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另朱某1于2024年1月9日凌晨在該工地東側一簡易辦公室內盜走戴爾牌電腦一臺(型號:0ptiPlex)。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價值200674元、電腦價值6532.67元,共計價值207206.67元。案發(fā)后,一臺戴爾牌電腦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被被害人鮑某領回。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鮑某的陳述;3、證人張某、劉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與辯解;5、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場辨認筆錄、現場圖片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7206.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朱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朱某1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朱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張子武賠償被害人鮑某28000元,張學鋒賠償被害人鮑某90828元,劉某賠償被害人鮑某14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7206.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朱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朱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1盜竊的電纜折款200674元,扣除收贓人賠償的133528元,余67146元予以追繳后返還被害人;
三、鳳臺縣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永強
人民陪審員陳霞
人民陪審員岳方軍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蘇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