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111號
2024年04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慶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11月6日,被告人高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銀行卡從事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將以自己身份信息辦理的尾號為9489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和尾號為5221的平安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利500元(人民幣,下同)。經(jīng)查,尾號為9489的中國建設銀行卡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進賬流水金額累計95萬余元,涉及為吳某、劉某、朱某等19人被電信網(wǎng)絡詐騙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累計61萬余元,尾號為5221的平安銀行卡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進賬流水金額累計7萬元。
2022年11月14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審理過程中,高某退出違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黃春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