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99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瑞勇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瑞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程瑞勇飲酒后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皖GK××**號小型轎車沿銅陵市銅官區(qū)獅子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獅子山郵儲銀行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程瑞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2.2mg/100mL。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表等書證,被告人程瑞勇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程瑞勇構成危險駕駛罪,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程瑞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瑞勇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程瑞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徐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