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48號
2024年04月23日
2024年2月17日6時48分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5.5mg/100ml)無駕駛資格駕駛皖EZ××**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馬鞍山市博望區(qū)博望鎮(zhèn)大溪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三楊村委會南側彎道路段時,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被民警查獲。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交代了危險駕駛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及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維麗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