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68號
2024年04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袁冬年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和郵政儲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協(xié)助對方取現(xiàn)。經(jīng)查,上述兩張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共計入賬流水20萬余元,均為涉詐資金,周某幫助全部取現(xiàn)。被告人周某從中非法獲利5000元,現(xiàn)已退贓。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吳某10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仍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并協(xié)助對方取現(xiàn),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shù)額達到20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退賠、退贓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可依法適用緩刑。提起公訴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一、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記錄,退贓,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其諒解,積極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jié)。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30********)和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7********)提供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上述兩張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入賬流水共計206219元,均為涉詐資金,周某協(xié)助對方全部取現(xiàn)。被告人周某從中非法獲利5000元。
另查明,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杭州鐵路公安處永康站派出所抓獲歸案,次日向桐城市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2024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賠償被害人吳某10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基本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扣押決定書、情況說明、銀行賬戶一覽表、涉案銀行流水、認罪認罰文書、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李某、吳某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扣押、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并協(xié)助對方取現(xiàn)轉(zhuǎn)移犯罪所得數(shù)額達20萬余元,其行為構(gòu)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上述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結(jié)合被告人周某所在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宇
人民陪審員占國勝
人民陪審員胡志富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葉志紅
書記員倪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