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92號
2024年04月24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賭博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檢察官助理劉遠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治業(yè)、孟宇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呂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其位于界首市××鎮(zhèn)××村××莊的家中,組織三人以上利用撲克牌以“斗牛”的方式多次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賭資數(shù)額累計62200元,抽頭漁利約3000余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賭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呂某某有犯罪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呂某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呂某某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張治業(yè)、孟宇擎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呂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呂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其位于界首市××鎮(zhèn)××村××莊的家中,組織三人以上利用撲克牌以“斗牛”的方式多次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賭資數(shù)額累計62200元,抽頭漁利3000元。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調(diào)查被告人呂某某在其居住社區(qū)表現(xiàn)良好,能夠與周圍群眾和睦相處,判處緩刑對居住社區(qū)無不良影響。被告人呂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退出贓款3000元,由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扣押。2024年4月18日被告人呂某某預(yù)繳納罰金8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人黃某、段某1、段某2、呂某1、呂某2、代某、段某3、王某、卜某、呂某3的證言,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呂某某有犯罪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呂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jié)合被告人呂某某平時表現(xiàn),其所居住村民委員會意見,對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呂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預(yù)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卷扣押的被告人呂某某贓款3000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guān)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隨登峰
人民陪審員范學(xué)友
人民陪審員陳少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馮爽
書記員劉雪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