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審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602刑初355號
2024年04月24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4)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武玉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3月13日,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巡邏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1在其位于本市譙城區(qū)××鎮(zhèn)××村××村的家中,非法種植疑似罌粟苗,偵查人員當場予以鏟除并清點,共計疑似罌粟苗2380株。后經(jīng)公安部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非法種植的疑似罌粟植物檢出罌粟特異性DNA片段。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1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出被告人王某1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將扣押在案的罌粟苗予以銷毀。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經(jīng)社區(qū)矯正評估,王某1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大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