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休寧縣人民檢察院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休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2刑初27號
2024年04月23日
案件概述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休檢刑訴〔202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獵罪,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休寧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休寧縣人民檢察院在2024年1月17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寧鳳祥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到5月間,李某某委托他人在某網(wǎng)絡平臺購買捕獸夾(含報警器)10套,意圖獵捕野生動物。2023年8月底,李某某在其住宅對面的“下灣山”山場設置捕獸夾3副,并于8月29日獵獲野生動物疑似黃麂1只,經(jīng)鑒定,確屬“小麂”,后李某某將該黃麂食用,至案發(fā)仍有黃麂肉塊1塊未食用,黃麂生態(tài)價值為人民幣300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休寧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tài)資源損失3000元。為支持起訴,公訴機關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本院移送了相關證據(jù)材料。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庭審中亦無異議;自愿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tài)資源損失,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安徽省哺乳動物、鳥類的狩獵期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2023年4、5月間,李某某與吳勝林商議購買捕獸夾用于狩獵,后李某某委托他人在某網(wǎng)絡平臺購買捕獸夾(含報警器)10套,意圖獵捕野生動物。2023年8月底,李某某讓吳勝林幫助將其購買的捕獸夾3副放置在休寧縣××鄉(xiāng)××村其住處對面的“下灣山”山場,并于8月29日獵獲野生動物疑似黃麂1只,經(jīng)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屬于“小麂”,后李某某將該黃麂帶回家中食用,至案發(fā)仍有黃麂肉塊1塊未食用。根據(j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及《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李某某非法獵捕的黃麂生態(tài)價值為3000元。
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獲到案,到案后李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李某某主動預繳了1000元生態(tài)資源損失賠償金并向本院承諾將其在公安機關繳納款項用作生態(tài)資源損失賠償金。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指認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主動賠償生態(tài)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李某某的非法狩獵行為還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對其行為承擔侵權(quán)損害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據(jù)相關評估報告以其所狩獵野生動物的價值認定造成的環(huán)境資源損害,由李某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為維護自然環(huán)境的生態(tài)平衡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賠償生態(tài)資源損失人民幣三千元。
(生態(tài)資源賠償款已繳納一千元,剩余二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麗秀
審判員朱利力
審判員吳信朋
人民陪審員汪長貴
人民陪審員丁蓓芳
人民陪審員丁順兆
人民陪審員吳復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洋
書記員夏百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