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楊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64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4月以來,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2、羅某、朱某1經(jīng)抖音廣告推廣下載了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黃某某、楊某某、朱某2、羅某、朱某1先后接受“恒享”公會的培訓(xùn)、管理,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jié)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shè)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黃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黃某等325名被害人共計95196.78元,違法所得32755.3元;楊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賴某等411名被害人共計59414.67元,違法所得20443.4元;朱某2利用該種方式騙取張某等10名被害人共計40018.89元,違法所得13769.7元;羅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何某等56名被害人共計35044.24元,違法所得12058.02元;朱某1利用該種方式騙取任某等10名被害人共計58043.26元,違法所得19971.52元。
2023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朱某2、羅某、朱某1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9月7日,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15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luò),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95196.78元;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luò),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59414.67元;被告人朱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luò),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40018.89元;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luò),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35044.24元;被告人朱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luò),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58043.2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2、羅某、朱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2、羅某、朱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黃某某、朱某2、羅某、朱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朱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朱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被告人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均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2月以來,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經(jīng)網(wǎng)絡(luò)宣傳推廣下載了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jié)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shè)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黃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黃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95196.78元,違法所得32755.3元;楊某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賴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59414.67元,違法所得20443.4元;朱某1利用該種方式騙取任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58043.26元,違法所得19971.52元;朱某2利用該種方式騙取張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40018.89元,違法所得13769.7元;羅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何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35044.24元,違法所得12058.02元。
2023年9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年9月7日、9月9日,被告人黃某某、朱某2和朱某1、羅某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年9月7日,楊某某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15000元。本案審理期間,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分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2755.3元、5443.4元、10000元、13769.7元、12058.02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查表、扣押清單、說明、緣歡app服務(wù)器賬戶信息、聊天記錄、交易流水、深圳聊歡公司服務(wù)器數(shù)據(jù)截圖、繳款憑證、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被害人黃某、賴某、張某、何某、任某陳述;緣歡app服務(wù)器數(shù)據(jù)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分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均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減輕處罰。黃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黃某某、楊某某、朱某2、羅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朱某1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減輕處罰。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三、被告人朱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朱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六、對被告人黃某某、楊某某、朱某1、朱某2、羅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屈曙光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梁僑僑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