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139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3日晚,被告人江某在本市貴池區(qū)浦西新城小區(qū)親屬家飲酒。當日21時59分許,江某酒后駕駛車牌為皖R9××**號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經(jīng)池州市第六中學門前內部道路左轉彎駛入石城大道后,因分心駕駛,致其車輛與道路中央綠化帶的金屬防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和防護欄損壞損壞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江某在交警到達現(xiàn)場查處時,謊稱車輛系其妻子汪某駕駛,讓其妻子“頂包”,后在民警的批評教育下方才承認。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江某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143.44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江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2400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證人章某、汪某的證言,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江某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江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均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已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取得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均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莉玲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國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