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272號
2024年04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馬某2酒后駕駛“宗申”牌普通三輪摩托車,沿道路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處,被阮橋派出所民警處警時查獲。經(jīng)鑒定,馬某2血液乙醇含量為178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馬某2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馬某2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證據(jù)
經(jīng)審理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太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以馬某2于2024年1月19日實施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和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決定處以罰款250元的行政處罰,馬某2已繳納該罰款。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馬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2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馬某2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已繳納的行政罰款二百五十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一千七百五十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曉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劉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