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王某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17號
2024年05月07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犯賭博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自2023年4月以來,場主曹某(已判決)以營利為目的,在樅陽縣境內(nèi)的山頭樹林中開設(shè)流動賭局,多次聚眾實施“搖單雙”賭博犯罪活動,從中抽頭漁利,并安排吳某(已判決)替其在賭場上擔任明面“場主”,由其負責賭博場內(nèi)具體事項。賭場外圍承包給倪某(已判決),由倪某負責尋找賭博場地、接送賭客、望風等外圍工作。期間,被告人魏某多次被安排在賭場開場車接送賭客,被告人王某、喬某、葉某等人被安排在賭場從事站崗、望風等工作,約定每場次給付魏某600元、給付王某、喬某、葉某各300元。其中,2023年5月16日晚上、5月23日下午以及5月24日下午,曹某、吳某等人分別在樅陽縣藕山鎮(zhèn)桃花村水庫莊境內(nèi)山腳下、樅陽縣境內(nèi)一山頭樹林中以及樅陽縣樅陽鎮(zhèn)大青山境內(nèi)一山頭樹林洼地處聚眾賭博三場,每場參與賭博人員數(shù)十人,賭資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魏某、王某、喬某、葉某等人均在賭場上從事場車接送或站崗、望風工作。魏某獲利共計10000元、王某獲利10000元、喬某獲利2000元、葉某獲利1500元。案發(fā)后,魏某退出違法所得7500元,王某退出違法所得8000元,喬某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葉某退出違法所得1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蕪中刑終字第00037號刑事裁定書,安徽省九成監(jiān)獄管理分局假釋證明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監(jiān)控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證人宋某、倪某的證言,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及同案人曹某、吳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聚眾賭博,應(yīng)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魏某、王某、喬某、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王某、喬某、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魏某、王某、喬某、葉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魏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喬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葉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葉某因犯職務(wù)侵占罪于2011年11月15日經(jīng)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2012年1月31日經(jīng)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2014年1月23日經(jīng)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魏某退出余下違法所得2500元,預(yù)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退出余下違法所得2000元,預(yù)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3000元;被告人喬某預(yù)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2000元;被告人葉某退出余下違法所得500元,預(yù)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為參與賭博人員提供條件,聚眾賭博,其行為構(gòu)成賭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葉某之前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魏某、王某、喬某、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王某、喬某、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魏某、王某、喬某、葉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喬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葉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魏某、王某、喬某、葉某向公安機關(guān)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五百元、八千元、二千元、一千元;魏某、王某、葉某向本院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五百元、二千元、五百元,均予以沒收,分別由扣押機關(guān)樅陽縣公安局和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根義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