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涇縣人民法院
(2024)皖1823刑初76號
2024年05月21日
案件概述
現(xiàn)羈押于涇縣看守所。指派辯護人李月紅,安徽皖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涇縣人民檢察院以涇檢刑訴[202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沅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根義及其辯護人李月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10日至17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至涇縣××鎮(zhèn)××市場××小區(qū),趁晚上店鋪關門、無人看管之際,通過使用鑰匙逐門“試鎖”的方式實施盜竊作案共計14起,涉案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3308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4年3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六次打開被害人汪某1位于涇縣××鎮(zhèn)××市場××街××號的店鋪卷閘門,進入店內實施盜竊,共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1100元,長嘴利群香煙25包,黃山(國賓迎客松)香煙19包。
經涇縣煙草專賣局認定,上述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968元。2、2024年3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六次打開被害人董某位于涇縣××鎮(zhèn)××市場的店鋪卷閘門,進入店內實施盜竊,共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3、2024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陳某某打開被害人汪某2位于涇縣××鎮(zhèn)××市場的店鋪卷閘門,進入店內實施盜竊,共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200元。4、2024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陳某某打開被害人謝某位于涇縣××鎮(zhèn)××小區(qū)的店鋪卷閘門,進入店內實施盜竊,共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40元。2024年3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經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福笕鐚嵐┦隽俗约旱姆缸锸聦?。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經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當降低罰金刑。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4年3月19日,涇縣公安局依法扣押陳某某持有的鑰匙1把。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經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辯護人以上述理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
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3308元發(fā)還各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鑰匙1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朱木平
審判人員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韓婷
書記員楊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