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羅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80號
2024年05月21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2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經(jīng)網(wǎng)絡廣告推廣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周某某、羅某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周某某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章某等121名被害人共計57998元,違法所得19956.2元。羅某某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李某等111名被害人共計36125.11元,違法所得12429.9元。
2023年9月4日,周某某主動到綿竹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9月7日,羅某某主動到廣州市公安局嘉禾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9月4日,周某某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30000元;2023年9月7日,羅某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58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wǎng)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周某某騙取他人財物計57998元,羅某某騙取他人財物計36125.11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均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2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經(jīng)網(wǎng)絡廣告推廣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周某某、羅某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jù)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某、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周某某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章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57998元,違法所得19956.2元。羅某某利用該種方式共騙取李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計36125.11元,違法所得12429.9元。
2023年9月4日,周某某主動到綿竹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9月7日,羅某某主動到廣州市公安局嘉禾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9月4日,周某某主動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繳納暫扣款30000元;2023年9月7日,羅某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退繳違法所得5800元。本案審理期間,羅某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6629.9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查表、說明、扣押材料、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深圳聊歡公司服務器數(shù)據(jù)截圖、認罪認罰具結書、繳款憑證等書證;被害人章某、李某陳述;緣歡app服務器數(shù)據(jù)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分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周某某、羅某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周某某、羅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周某某、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周某某、羅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周某某、羅某某減輕處罰。周某某、羅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從暫扣款中抵扣,剩余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三、對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倩倩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陳紅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