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21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韓某1無機動車駕駛資質(zhì)。2024年2月14日23時許,韓某1酒后駕駛蘇A9××**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阜南縣焦陂鎮(zhèn)焦陂街紅綠燈路口時,追尾前方張某駕駛的蘇A2××**小型轎車的尾部,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張某報警,經(jīng)道路事故認定:韓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民警現(xiàn)場對韓某1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為82mg/100mL,后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省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韓某1靜脈血樣乙醇濃度為85.8mg/100mL。案發(fā)后,韓某1積極賠償張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韓某1無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韓某1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韓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1因本案無證駕駛行為被阜南縣公安局行政處罰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1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韓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韓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韓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春燕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騰
書記員張東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