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08號
2024年05月31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信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刑锛意謪^(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應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信某1在田家庵區(qū)××處,將被害人姚某放置在電動車內(nèi)的腰包盜走,包內(nèi)有現(xiàn)金600余元、華為手機一部。后經(jīng)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格為375元。
2、2023年7月16日7時許,被告人信某1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龍湖公園南門丁字路口,將被害人鄭某放置于電動車座位下儲物盒內(nèi)的一部藍色OPPO手機盜走。隨后出售到新淮村菜市場附近攤販李某處,獲利40元(已由被告人信某1退還李某)。后經(jīng)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格為605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被盜手機發(fā)還給被害人鄭某。
3、2023年7月30日,被告人信某1在田家庵區(qū)××附近,將被害人劉某放置于電瓶車座位下的一部老年手機盜走,隨后出售到新淮村菜市場附近攤販李某處,獲利10元(已由被告人信某1退還李某)。后經(jīng)淮南市價格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格為124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被盜手機發(fā)還給被害人劉某。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害人姚某、鄭某、劉某的陳述;被告人信某1的供述和辯解;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材料,據(jù)此指控認為被告人信某1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信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信某1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信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信某1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信某1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和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信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對被告人信某1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軒毅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徐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