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刑事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15號
2024年05月31日
被告人梁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公民身份號碼34062119********,X族,高中文化,XXX黨員,務(wù)農(nóng),戶籍地安徽省濉溪縣臨渙鎮(zhèn)張樓村梁家西隊52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臨渙礦中心社區(qū)一村X棟X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公訴
機關(guān)
指控
情況
烈檢
刑訴(2024)
106號
2023年12月4日21時許,被告人梁某1駕駛皖FS××**號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淮北市烈山區(qū)基地北路與礦南路交口南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民警將其帶至淮北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2023年12月7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梁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mg/100ml。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梁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梁某1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梁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梁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桂倩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娜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