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揚中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蘇1182刑初26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8-15
審理經(jīng)過
揚中市人民檢察院以揚檢訴刑訴[2017]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2017年5月4日20時35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持C1E證駕駛蘇L×××××小型普通客車,沿老238省道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八橋鎮(zhèn)幸福村西九組路段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潘某、張某相撞,潘某(女,1944年8月1日出生)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經(jīng)揚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鑒定,張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經(jīng)揚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袁某某駕駛機動車輛,觀察疏忽,且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受傷人員,駕車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袁某某在親友的陪同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袁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潘某近親屬、張某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潘某近親屬、張某的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祝某、吳某、季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接處警工作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通話記錄,揚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揚中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致一人當場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揚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袁某某在親友的陪同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潘某近親屬、張某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潘某近親屬、張某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和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