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智訴某科技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特意排除規(guī)則對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
(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2-160-046
關鍵詞
民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特意排除/等同原則
基本案情
鄧某智系專利號為20142047454X.1、名稱為“PCB板的印錫貼片焊接治具”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鄧某智認為,某科技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故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2.711萬元。
某科技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治具托盤的每個邊上均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推拉裝置”技術特征,故不落入其保護范圍。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粵03民初1995號民事判決:一、某科技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鄧某智ZL20142047454X.1號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二、某科技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鄧某智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000元。三、駁回鄧某智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199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鄧某智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等同原則的適用,一方面,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是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保護范圍的擴張,是對專利權字面侵權的適當補充,等同原則的適用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鼓勵了技術創(chuàng)新;另一方面,專利制度本身又要確保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足夠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因濫用等同原則致使專利權保護范圍缺乏確定性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具體到本案,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d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是否構成等同技術特征的關鍵在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后,是否認為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特意強調某一特征用語,并排除特定技術方案。權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上述特征用語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階段對于上述特征用語的表述應給予足夠的注意。如果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特定強調并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的,不宜再通過適用等同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治具托盤的每個邊上均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明確限定了在“每個邊上”設置邊位夾持裝置,結合專利說明書[0011]段關于涉案專利有益效果的描述,角位夾持和邊位夾持結合的結構一方面方便PCB板固定與拆裝,另一方面在回流錫焊過程中能夠實現(xiàn)對PCB板的穩(wěn)固夾持。由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知,在已具備角位夾持PCB板予以固定的情況下,只在治具托盤相對的兩個邊上設置邊位推拉裝置與每個邊上設置邊位推拉裝置對于穩(wěn)固夾持PCB板的功效基本相同,二者并無實質性差異。由此,因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治具托盤的每個邊上均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特意強調了“每個邊上”的限定作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可以理解,權利人在專利申請時存在排除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d“在治具托盤相對的兩個邊上活動安裝有用于夾持PCB板邊位的邊位推拉裝置”的意思,故不應將該技術方案再以等同認定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d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D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裁判要旨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后,認為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特意強調某一特征的用語含義而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的,不應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被排除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4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1995號民事判決(2020年5月12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0號民事判決(2020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