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1-159-001
關鍵詞
民事/商標權權屬、侵權/管轄異議/侵權行為實施地/被告住所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基本案情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6932227 號“XXX”注冊商標、第 35397914 號“X”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請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向原告的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3、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20萬元整;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30000元(包含律師費 27000 元、公證費3000元);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XXX”是國內知名的第三方導購平臺,通過接入某貓國際、某東全球購、某拉海購、某馬遜中國等電商平臺,為用戶提供優(yōu)惠、便捷的購物體驗。XX網的商業(yè)模式已經獲得眾多消費者的認可,取得了巨大的商業(yè)成功。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第 6932227 號“XXX”商標的權利人,有效期至 2032年01月20日,核定在35 類“廣告;計算機數(shù)據庫信息分類;計算機數(shù)據庫信息系統(tǒng)化”等商品及服務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第35397914號“X”商標的權利人,有效期至2030年06月27日,核定在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站提供商業(yè)信息;提供商業(yè)和商務聯(lián)系信息”等商品及服務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名稱為“XX購”的手機 APP 應用、微信小程序,在其 APP 名稱及程序內部界面文字多處突出使用了“XX”字樣,且使用與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第35397914號“X”商標高度相似的標識作為其APP圖標。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13條、第57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侵害商標權糾紛,應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所訴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為北京市朝陽區(qū),故本案應當移交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管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但這里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比較寬泛,包括利用信息網絡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侵害商標權糾紛管轄做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根據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的原則,應當優(yōu)先適用。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贛0192民初2595號民事裁定: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處理。宣判后,原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贛01民轄終380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無形財產的保護,故此類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權商品的儲藏地以及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所在地外,僅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而不再依據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依據。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本案不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確定本案管轄,故本案不屬于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另因本案中,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為北京市朝陽區(qū),故本案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裁判結果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贛0192民初2595號民事裁定: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處理。宣判后,原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贛01民轄終380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特殊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在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而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2020年修正)第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2年修正)第25條
一審: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3)贛0192民初2595號民事裁定(2023年8月3日)
二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贛01民轄終380號民事裁定(2023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