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未經(jīng)追贓不得就其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其他責任主體進行索賠
——國投公司與虎輝公司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7169號
合議庭成員:汪軍、李紹華、黃鵬
關鍵詞:刑民交叉/追繳、退賠/民事賠償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經(jīng)過追繳、退賠不能彌補損失的,有權以被告人之外的責任主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但在刑事追繳、退賠程序結束前,被害人以被告人之外的責任主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不予受?/span>。
國投公司與德泓公司、虎輝公司簽訂三方貿易協(xié)議,約定國投公司向德泓公司采購LED照明系列產(chǎn)品銷售給虎輝公司,國投公司在收到德泓公司發(fā)票后5日內向德泓公司付款,虎輝公司在收到國投公司發(fā)票后100日內向國投公司付款。后德泓公司在履行三方貿易協(xié)議過程中,利用交付產(chǎn)品不需經(jīng)過國投公司以及兩次付款期限存在時間差等漏洞,騙取國投公司巨額貨款。德泓公司因案涉交易構成合同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一審刑事判決判令追繳德泓公司合同詐騙犯罪所得并返還被害單位。在該刑事案件二審過程中,國投公司又以虎輝公司為德泓公司的詐騙活動提供配合,對其貨款損失負有責任為由,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虎輝公司賠償其貨款損失。

